中岳路裸露山体得到绿化治理。
昨日闭幕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十堰中心城区的山体保护有法可依。本《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有望于明年元月起执行。
立法护山,有利于留住城市特色和根脉
今年,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第一年。在众多立法建议项目中,我市为何选择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作为立法项目?
立法工作者认为,山是十堰的优势,40多年前,因靠山隐蔽,“二汽”选择了十堰。从此,这座因车而建的城市,绿水青山既是它的特色,也是它的根脉。
进入新世纪,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动工兴建,“生态立市”随之成为十堰永恒不变的发展战略,“外修生态、内修人文”成为与之一脉相承的发展方略,生态十堰建设的步伐越发坚实。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搞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市委书记周霁反复强调,十堰一定要坚守生态根本、保持生态底色,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现实的问题是,我市虽然在2003年、2005年和2009年先后出台了三个文件保护山体,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因“整体规划缺失,职责不清,监管乏力”,导致盲目开山、无序开山、违规开山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心城区山城特色有所丧失,生态环境优势有所下降。
“基于以上考虑,通过立法对山体进行保护是现实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铁军说,此举有利于实施市委的发展战略,对留住山城特色、保住生态优势,是十分必要的。
十易其稿,《条例》主要内容涉及六大方面
从今年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法规立项工作专题汇报会,确定《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为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到《条例》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历经半年时间,立项、调研、征收意见,十易其稿。
《条例》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内容涉及管理体制、保护职责、专项规划、保护措施、山体修复、法律责任等六大方面。
《条例》明确规定,林业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集体林地由林业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国有林地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范围划定,200多座山体将受法律保护
《条例》明确了中心城区山体的保护范围:东至汉十、郧十高速公路沿线,南至赛武当自然保护区,西至张湾区柏林镇,北至汉江北岸沿线。
在此范围内,主峰与谷底之间相对高度30米以上的200多座山体都在保护之列。十堰大道和发展大道沿线的山体将是重点保护对象。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改变山体用途、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种菜、乱搭滥建等行为。
根据区域位置、山体植被、生态功能等因素,《条例》将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
一级保护山体是指:相对高度40米以上、坡度25度以上的山体;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的山体;有文化价值或者文物保护价值的山体;有珍稀植物的山体;河道、主干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山体,机场及航线空中可视范围内的山体;生态敏感区内形态完整、自然植被良好、起隔离防护作用的山体。除此之外,皆为二级保护山体。
一级保护山体为禁建区,其范围内除允许依法依规建设消防、能源、通信、气象、地震监测和生态游步道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外,严禁其他建设行为。
二级保护山体为限建区,其范围内除允许依法依规建设前款规定的设施外,可以适度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园及配套服务设施,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山体修复,谁破坏谁治理
《条例》明确了“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山体修复责任机制。
具体而言,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的,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负责修复治理;建设产业园区、拆迁安置区等和建设铁路、公路、水利、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造成山体破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因自然灾害造成山体破损的,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治理;对已经破损的山体,由林业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明责任人,并责令和监督其修复治理。在限期内,责任人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由林业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山体修复治理应当与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破损山体修复工程应当先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违反《条例》,可按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之严厉前所未有。
《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山体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进行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退出占用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对破损山体不予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除承担修复治理责任外,由市林业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修复治理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标志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体保护工作责任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辖区内保护山体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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