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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一起实施 两江新区举行线上“云课堂”培训解读

2020年10月09日 10阅读 来源:重庆两江新区官网 2020-04/29



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获悉,4月28日,两江新区多部门联合举办“劳动关系新时代·和谐创建赢未来”千人培训云课堂,就新时期“根治欠薪”要求下,企业贯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问题进行解析。

据悉,本次培训创新采用直播形式,针对《条例》进行线上培训。直播时长两小时,由两江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二级调研员张永刚担任主讲,凭借丰富的一线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经验,围绕工程建设这一重点领域,他为企业负责人们进行了详细的探讨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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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线上直播对《条例》进行解读)

怎样从源头解决拖欠?

为从源头上解决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条例》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资金安排落实作为建筑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同时规定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强制担保制度。

根据《条例》,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此外,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条例》制定了工程款和人工费(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有关资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同时规定,针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开设服务流程,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工资要怎么发?

《条例》抓住施工总承包单位这个重要一环,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条例》第31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保存3年用工管理台账,故一旦与农民工发生劳动争议,如果不能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条例》推动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由分包单位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则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为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承担清偿责任,且不得以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先行清偿。

拨付周期方面,《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该期限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约定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实际中,工程款过程结算大多约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但是各种推迟结算的原因往往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于合同劣势,一般很难按时拿到工程款,甚至在通常情况下,还被迫代替建设单位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人工费。

为此,《条例》第35条强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这意味着,每月拨付一次人工费是强制性的,不受各方工程结算纠纷的影响。近年来,各地在推进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委托代发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流于形式;有的仅凭班组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将工程款或者劳务费拆分为工资委托银行代付,既不监督、管理也不核实;有的实际施工人、班组长以自己的亲朋好友冒充农民工,或者采取集中扣押农民工银行卡方式套取工程款、劳务费,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造成严重隐患。这些违法行为,将是这次《条例》施行后,执法查处的重点打击和规范对象。

拖欠谁负责?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单位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此外,《条例》强调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等违法行为,可根据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此造成项目停工或者其他损失,施工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据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即将实施的《条例》,两江新区还将在此次培训的基础上,利用海报、宣传手册多种形式,在人员集中地、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宣传活动,对《条例》内容进行普及,推进根治欠薪工作。

(记者 郭姝彧)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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