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加快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推进我州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近日,我州出台《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等10个方面提出了30条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实行评估结果报告和社会公示。对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重点发展与旅游融合的养老健康服务业,完善养老旅游宣传推广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养老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同时,各县市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十三五”期间,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支持融资信贷需求,自主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根据合伙人数,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及其他未就业人员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就业。积极为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50周岁以上男性和40周岁以上女性城市户籍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援助等服务,引导帮助其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就业。
(通讯员 刘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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