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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推动现代文明城市建设

2020年10月09日 10阅读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2017/04/18


《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颁布暨实施动员大会现场。

  4月17日,云南省丽江市召开《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颁布暨实施动员大会,《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由总则、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构成。

  《条例》立足丽江实际,牢牢把握住体现丽江特色的立法工作思路,结合丽江实际,开出解决方案。如针对旅游城市的定位,《条例》提出“城市面山区域内不得设定采矿权”;为保护丽江城市地下水资源,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开挖承压井和深水井”的规定;针对在城市道路喊客拉客行为,提出禁止“在城市道路上阻拦、尾追正常行驶车辆等危及交通安全方式招徕游客”的规定。

  同时,《条例》紧紧围绕丽江城市综合管理着力解决问题,力求全面推进丽江全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条例还就适应新形势、明确新职能、出台新举措等城市综合执法方面提出了新的规定。

  为贯彻好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价值取向,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封闭施工管理,现场设置围档”,“建设工程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清洗设施,出入的运输车辆保持清洁”,保障了市民安全文明卫生出行的需要;条例规定禁止“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在学校和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装修、加工等活动”;条例还规定“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或者改变其用途”等。

  “要充分认识《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城市管理不仅直接体现城市的文明程度,也折射出广大人民的生活质量,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丽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春雷在动员会上表示,出台《条例》意义十分重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现代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推动“法制丽江”建设;有利于理顺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服务质量。

  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慧军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丽江市城市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石,城市管理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任中而道远。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创新理念、扎实工作,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努力开创丽江市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

  会议要求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明确责任,进一步创新城市管理机制;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设施的配置;突出重点,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秩序;规范执法,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强化监督,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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