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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20年10月09日 10阅读 来源:贵阳日报2016/10/26

10月25日,市运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征求意见稿》,在贵阳市从事网约车经营,驾驶员必须是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需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平台公司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总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网约车监督检查、私人小客车合乘、附则,共七章53条。主要内容概括为七个方面——

明确了网约车发展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需求,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明确了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规定了网约车车辆条件。网约车车辆应为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本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车价格,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3年,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明确了网约车驾驶员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满足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规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等。

加强了网约车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规范了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明确合乘出行信息平台为在本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平台软件开展合乘出行信息服务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实际运营中需满足一定条件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车辆及合乘者须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后,方可进行合乘出行;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须为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并经检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且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私人小客车合乘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明确了合乘出行费用核算标准并要求通过合乘平台软件进行线上支付。

10月29日前,《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在市交委网站“主任信箱”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将意见传真至0851-85283971,注明“征求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ysjtwyh@163.com。

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取得C1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参加网约车相关内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如何申请成为网约车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3年;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本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车价格;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

网约车平台所需资质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并同步向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传送。

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等。还应遵守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区域限行等相关规定。网约车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巡游出租车,不得安装巡游出租车计价器、顶灯、服务标志等专用设备。

对于支持本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将数据中心、呼叫中心设置在本市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将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选用新能源车辆、本地企业生产的清洁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的,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私人小汽车合乘要求

合乘出行信息平台为在本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平台软件开展合乘出行信息服务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车辆及合乘者须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后,方可进行合乘出行。

合乘出行提供者及合乘车辆只能注册一个合乘平台,更换合乘平台的,应当先注销原合乘平台相关注册信息。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

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须为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并经检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且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私人小客车合乘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明确了合乘出行费用核算标准并要求分摊的合乘出行费用通过合乘平台软件进行线上支付。

鼓励“互联网+出租汽车”发展

改革传统出租汽车行业体制机制的弊端,通过“出租汽车+互联网”,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提供网约车服务,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及时电召、预约电召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鼓励并规范新型网约车发展,通过“互联网+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高品质服务,与传统巡游车错位经营,逐步构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新型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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