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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放宽

2020年10月09日 10阅读 来源:贵阳日报2017/02/15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从明确登记功能、规范使用条件、创新登记方式、简化注册手续、明确监管职责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规范,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通知》指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公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后,才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规范使用条件。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为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为,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业态企业,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实行“一照多址”登记。允许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级行政辖区内增设一个经营场所,可不办理设立登记,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增设经营场所地址。探索试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专业机构托管登记。多个企业可以用商务秘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明确要求市场主体根据情况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予以登记。

  明确监管职责。明确要求对于应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违反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行为。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出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登记条件工作细则。对照《通知》要求,对已出台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政策文件开展全面梳理、修改完善,确保政策执行精准、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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