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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打出系列“组合拳”加强就业扶贫

2020年10月09日 10阅读 来源:城口新闻网2018/01/08

自脱贫攻坚战全面打响以来,我县积极实施“贫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紧紧围绕全县脱贫攻坚任务,结合农村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开展农业实用技术、乡村旅游、互联网+精准脱贫、家政服务、巴山月嫂、焊工、种养殖、建筑工等各类就业创业技能培训,较好地实现了贫困群众稳定就业、增加收入。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扶贫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脱贫增收作用,近日,我县出台《加大转移就业推动脱贫攻坚十二条措施》,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提高促进转移就业能力,确保就业扶贫取得更大实效。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 

“到2020年,我们将确保有意愿的建卡贫困劳动力参训率达到100%。”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人称。 

为此,我县加大农村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对组织建卡贫困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按公布的培训成本据实补贴。尽力为离开所居住乡镇(街道)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农村建卡贫困劳动力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便利条件,对于不能免费提供交通、住宿的,在严格把控程序、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直补个人的方式,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50元/人/天的交通食宿补助并免费给予职业技能鉴定。 

同时,因岗因人拓宽培训方式。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资源、信息共享原则,组织开展各类技能、技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企业用工人员岗前培训。 

    加大就业服务,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实现转移就业 

    《措施》明确,建立劳动力信息台账,适时发布用工信息。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准确的劳动力资源台账,掌握信息动态。依托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县内企业、重庆百货、重庆“6+2”信产企业、山东对口帮扶企业等,筛选出适合建卡贫困劳动力的用工岗位信息,通过宣传栏、“城口就业”微信公众号、移动平台等载体大力宣传,帮助贫困劳动力与企业达成劳动用工意向,实现转移就业。
 

大力培育农村劳务经纪人。围绕劳务输出现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法律法规、农村劳务经纪人业务知识等,开展劳务经纪人培训,确保每个村(社区)至少培育1至2名劳务经纪人。 

支持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对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力输出的有效组织。对组织贫困人员(含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稳定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每人300元给予一次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支持发展“归雁经济”。鼓励企业在农村贫困劳动力集中的区域开办扶贫车间、厂房、加工点。对被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实体的,按照1万元/年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助,用于补贴其水电、消防设施物业支出。 

鼓励和支持在渝企业吸纳农村建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于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在渝企业,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补贴在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地享受。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就业援助,适当拖底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适度开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家庭劳动力技能水平较低、特别困难、按市场手段无法帮扶就业的劳动年龄段内贫困人员。对符合公益性岗位政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多渠道支持贫困大学生灵活就业。优先推荐未就业贫困大学生通过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志愿者行动等渠道实现灵活就业。优先安排贫困大学生参加暑期实习活动。其岗位补贴按相关政策执行。 

支持农村建卡贫困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就业。鼓励农村建卡贫困劳动力到国内东部较发达地区务工,实现转移就业,对跨区(县)、省(市)务工的农村贫困劳动力,每年给予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补贴(其他部门已给予此项补贴的除外),限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凭乘坐城市间往返交通工具票据,按票价据实补贴。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促使创业带动就业 

    《措施》明确,优先办理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对有创业意愿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推行30万元创业扶持“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缓解初次创业期间融资难问题。
 

在此基础上,还积极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对带动贫困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返乡创业企业,按相关条件优先享受一次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费用最多不超过60万元。 

以上政策,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覆盖对象范围仅限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当年尚未实现脱贫或返贫的劳动年龄段内农村建卡贫困户,不包含财政供养人员、公司法人(或股东)、购买好车、购买商品房等不符合建卡贫困户条件的“四类人员”,以及民政部门掌握的当期劳动年龄段内农村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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