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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泸州市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和终身追责

2020年10月21日 10阅读 来源:泸州新闻网 2018/11/27

泸州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近日,从市安监局获悉,泸州市于近期印发了《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泸州办法》),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细化到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个人,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泸州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据了解,《泸州办法》同《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泸州市既有安全生产文件规定相比,既一脉相承,又有所侧重,互为补充。

《泸州办法》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四川细则》)保持总体一致。一是遵照《中央规定》和《四川细则》的核心内涵,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其他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没有大的细化;二是保留泸州好做法、好经验,例如保留了“区县由常务副区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部门由排名第一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做法;三是对园区、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四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市属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用应当听取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作出明确规定。

从内容框架来看,《泸州办法》共6章、29条(其中沿用《中央规定》和《四川细则》12条,结合泸州市实际细化10条、创新2条,将泸州市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的有5条),包括总则、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附则。

需特别说明的是,《泸州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泸州办法》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政府由担任市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县(区)政府由常务副县(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1名政府副职领导干部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园区、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由排名第一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有6项职责,重点是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清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把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各个环节。

《泸州办法》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巡查、考核、公开“三项制度”(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建立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实行“三个纳入”(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纳入相关考核内容、纳入干部考察内容),督促职责的落实。

明确表彰奖励有利于调动领导干部重视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泸州办法》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一是每年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参加抢险救援、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和科技创新应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二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

《泸州办法》明确了实施问责的五种情形(履职不到位的;阻挠、干涉执法或事故调查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的)和八种方式(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明确对履职不到位和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即安全生产“终身追责”。与此同时,《泸州办法》还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明确了从轻、减轻追责和不予追责的相关条款,消除一些真抓实干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

从建立的制度体系来看,《泸州办法》主要包括10项制度:第一项是督查督办制度。明确规定要把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的内容,一并检查督办。第二项是巡查工作制度。上级党委、政府要对下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的结果要作为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项是责任考核制度。明确要求把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干部的晋升、评优挂钩。第四项是干部考察制度。对拟任干部的人选,对评优、评奖的候选人,在考察过程当中都要考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考察不合格的不能提拔重用,也不能评先树优。第五项是考核公开制度。明确规定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情况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把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置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第六项是表彰奖励制度。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领导干部,而且作出贡献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过程当中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可以记功、嘉奖,形成激励机制。第七项是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认真履职尽责的干部,规定列出了五种情形,只要存在之一的,就要给予责任的追究。怎么追究?——组织手段、党纪政纪处分,组织手段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必要的可以采取党纪政纪的处分。第八项是“一票否决”制度。只要是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或者对发生的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无论是晋升、提职、评优,都要“一票否决”。第九项是尽职免责制度。只要认真履行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承担领导责任。尽职免责还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来保障。第十项是终生追责制度。只要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不论是否已经转岗、已经提拔、已经退休,都要继续追究责任,终生追责。

黄浪 泸州日报记者 周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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