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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 泸州两级法院一审共审结毒品案件620件743人

2020年10月21日 10阅读 来源:泸州新闻网 2017/6/27

第30个国际禁毒日 泸州法院发布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

今(6)日是第三十个国际禁毒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媒体集中采访,向全社会通报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泸州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两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尹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犯曾德良已于今年6月16日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两年来,泸州两级法院一审共审结毒品案件620件74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74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40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9人,重刑率达到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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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长期以来,泸州两级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这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

尹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并改制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洪结伙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尹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尹洪已于2017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

曾德良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德良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曾德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因毒品犯罪潜逃期间又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曾德良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曾德良已于2017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

伍小平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刘仕兵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数量较大,且利用网络贩卖毒品

【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小平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仕兵参与伍小平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伍小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仕兵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伍小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仕兵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已于2016年1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杨捷运输毒品案

——体内大量藏毒,跨区域长途运输毒品

【裁判结果】

本案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捷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捷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捷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捷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本案已于2016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

郑自容贩卖毒品案

——拒不承认贩毒,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

【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自容向他人贩卖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自容系贩毒人员,故在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均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被告人郑自容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自容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自容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已于2017年4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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