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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 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020年10月21日 10阅读 来源:泸州新闻网 2017/11/23

《泸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执行

11月21日,记者从泸州市食安办获悉,《泸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执行。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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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分为四级处置

据泸州市食安办有关人士介绍,泸州市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等情况,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等情况,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等情况,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等情况,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事件风险预警 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需第一时间报告

根据规定,泸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及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食药安委(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食药安办(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Ⅳ级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区)食药安办(食安办)必须2小时内报本级食药安委(食安委)并向市食药安办报告;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区)以上食药安办(食安办)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食药安委(食安委)并向市食药安办报告;市食药安委向省食安委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及时发布信息 严肃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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