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阳区、龙马潭区、叙永县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防疫期间,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中共泸州市江阳区委政法委员会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
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十种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泸江政法通〔2020〕1号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种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公安民警、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关车辆、人员进行检查、处置的行为;
二、不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三、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
四、举办聚会聚餐、聚集性活动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五、拒不执行关闭、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的行为;
六、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
九、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行为;
十、实施其他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泸州市江阳区委政法委员会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
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
2020年2月2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7号)
为全面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节后人员流动造成的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加强重点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1.所有来自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与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到村(社区)登记,积极配合检查检疫工作安排,并自觉居家隔离14天。如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必须及时上报属地村(社区),并规范佩戴好口罩到就近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2.全面停止赶场、集会、影剧院演出;关闭图书馆、书店(书城、书吧)、咖啡吧(水吧、茶餐吧)、茶楼(棋牌娱乐室)、网吧(网城、网咖)、洗浴(洗脚房、按摩房)、KTV、游艺厅(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含涉宗教未开放活动场所)集会、旅游景区、公墓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场所;暂停一切文化、旅游、体育等聚集性活动。
3.除销售肉类、蔬菜、粮油、水果、农资、药品(防护品)、母婴用品等生产生活必需品外,销售其他商品的小百货(含五金、服装、箱包、鞋具等)、渔具、家居家电等店面全部暂停营业;餐(面)馆、烟酒、烧烤、夜宵、美容美发(理发店)、养生馆等非生活保障类行业全部暂停营业。
4.全面暂停区内所有医疗机构便民门诊应诊、健康体检,口腔诊所,眼科、耳鼻喉科门诊(急诊除外),呼吸科、消化科、耳鼻喉科内镜普通检查项目(外伤、异物、肿瘤、危重者检查除外),HP碳呼吸试验。
三、全面加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
5.由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在进入我区重点路口、车站等点位设立防疫检测点,所有车辆必须主动停车配合接受检测,所有驾乘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如实回答询问。
6.加大对重点疫区牌照车辆和驾乘人员的检疫检测和劝导力度,涉及运输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疫情防控必需应急物资和蔬菜、水果、粮油、畜禽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车辆除外,但必须规范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7.凡拟进入我区境内的外地牌照车辆,必须服从我区防疫检测点工作人员指挥,按规划线路行驶。确有特殊原因需进入我区境内的外省车辆和驾乘人员,须在指定地点隔离健康观察14天,无异常的方可在我区境内活动。对驾乘人员户籍或常住地在龙马潭区或江阳区,但车辆系外地牌照的,须查验身份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8.全面暂停农村公交客运。
四、全面加强小区疫情防控工作
9.严格按照《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疫情防控十条措施》要求,进一步强化小区管控,非本小区车辆一律不得入内,非本小区人员确需进入的必须佩戴口罩并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关闭小区内茶馆、餐饮场所、棋牌室等非生活保障经营场所。切实做好本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消杀工作。
五、全面加强学校、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10.全区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老年大学及培训机构等)不得早于2月17日开学。各学校开学前,不组织任何线下教学和集体活动,提倡开展网上教学活动。具体开学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11.全区各类企业要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把职工和群众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必须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标准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镇提出复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有序组织复工。
12.全区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行错峰上下班、分散就餐等弹性工作制,尽量少集中、少开会,采取分散办公、居家办公、网络办公等多种形式,科学合理做好工作安排。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另行通知,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举报电话:0830-2502839、0830-2507397。
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昨日,中共叙永县委政法委员会、叙永县人民法院、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叙永县公安局、叙永县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拒不配合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等十种情形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通告显示,为坚决打赢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一、拒不配合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辅)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二、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居家观察、医学观察的行为;
三、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
四、举办和参加聚会、宴会等具有传播疫情风险的行为;
五、拒不执行暂停营业、暂停营运等政府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六、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等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诈消费者、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
九、妨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
十、有其他影响、干扰和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叙永县委政法委0830-6226773;叙永县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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