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4)日上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
发布会
2018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审结了356件环境资源案件,其中包括136件民事案件,49件刑事案件,171件行政案件,判处了62人。审结了23件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了13件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件,目前,9件已结案。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水资源案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和滥伐林木等案件。
截至目前,全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共立案办理172件公益诉讼案件,发出81件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8件。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非法采伐涉案人员补种4000多株林木,监督非法捕捞涉案人员将5万多尾鱼苗投放长江。
记者 王雅娴
典型案例
禁渔期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泸州境内长、沱两江与赤水河、永宁河等交织成网,且部分区域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产资源丰富。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四川省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但非法捕捞行为也时有发生。
2018年3月24日23时至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匡某彬携带电瓶、升压器、锂电池、竹竿等工具先后两次在合江县大桥镇牛脑驿至双旋子村石鼻子长江水域进行电捕鱼,非法捕得渔获物54.41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总损失24484.50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匡某彬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4484.50元用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并没收、在案扣押电瓶、升压器、锂电池、竹竿等作案工具。
被告人郑某林、陈某、刘某华、龚某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18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林、陈某、刘某华、龚某洪携带蓄电池、变压器、竹竿等工具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石梁村猫石盘长江水域通过电击方式捕捞水产品,非法捕得渔获物8.94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总损失4693.50元。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龚某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令四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4693.50元用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并没收蓄电池、变压器、竹竿等作案工具。
为此,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以刑事审判定罪量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赔偿的模式,即依法对被告人所犯之罪予以定罪量刑,又判处了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和生态优先的理念。前述两案的成功审理,有力地保护了生物多样性、打击了环境资源犯罪活动,维护了长江上游生态安全。
男子砍了自家树 获刑又补栽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滥伐林木,即使是“自家树”,也需要获得法律规定的许可才可以砍伐。
2018年4月,被告人古某某以160元每吨的价格与合江县白鹿镇袁湾村1社社员颜某某达成购买其自留山林内马尾松、青冈树口头协议。2018年5月底至2018年6月初,被告人古某某在未取得该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朱某某、成某某、贾某某等人采伐颜某某自留山(小地名:河包田)林内的马尾松、青冈共计321株,制成原木973件,材积合计29.1351立方米。经合江县林业科技推广站计算,被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44.9立方米。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古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合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古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当庭进行了辩解,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对犯罪事实表示认可,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属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古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关押也不致于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
据此,为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打击违法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行为,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古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原木、原条共计973件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古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合江县白鹿镇袁湾村补种桉树1605株,补种的树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全部存活。
记者 王雅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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