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保护“美酒河”,泸州中院河畔开庭审案

2020年10月22日 10阅读 来源:市水务局 2019/12/12

12月10日,在众多酒类企业齐聚的“美酒河”畔的古蔺县茅溪镇,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当地白酒企业环保行政处罚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吴洪汛担任审判长。案件体现了如何落实赤水河流域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给当地企业主和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公开课。

GetAttachment.jpg

云贵川三省交界的赤水河,因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水文气候特性,酝酿了茅台、郎酒、习酒等数十种蜚声中外的美酒,被称作“美酒河”。古蔺县、仁怀市、习水县等地大大小小数千家酒企分布在两岸,白酒产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支柱,可在酿酒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渣,处理不善则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在严格落实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高要求的同时,如何抓住白酒产业发展黄金机遇,促进当地白酒企业高质量发展,是赤水河沿岸地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未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罚!

2018年4月,古蔺县环境保护局执法发现,刘清华在古蔺县水口镇(现茅溪镇)九坝村建设的白酒作坊未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于是对刘清华处以行政罚款30万元。刘清华不服,向古蔺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的小酒坊是租给别人的,租用期间的行为不应自己承担。此外租用期间租借方没有对外排污,行政处罚严重过高,诉请撤销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古蔺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刘清华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刘清华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吴洪汛担任审判长。

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到刘清华所在酒作坊进行了实地查看,充分听取了案件相关人员对该案的意见,发现该案看似案情简单、法律事实清楚,但由于该类问题在当地并非个别现象,该案的审理,关系到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高要求的落实,对当地众多白酒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警示教育意义。为此,合议庭决定将该案到当地进行公开审理。

依法审判 支持行政机关最严格的行政执法

12月1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古蔺县茅溪镇进行了公开巡回审判。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局长王洪友出庭应诉,当地群众、酒企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0余人旁听了庭审。案件经法庭调查、辩论,经征询当事人意见,由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协调。

在协调过程中,上诉人刘清华对未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充分认识到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是业主应有的责任,并表示愿意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对废水、废渣进行妥善处理。刘清华当庭表示撤回上诉。经合议庭评议,上诉人刘清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裁定:准予上诉人刘清华撤回上诉。

多方发力 共同寻找绿色发展之路

庭审结束,旁听企业主、茅溪老窖酒厂代表牟道忠直呼“感触很深”,同时表示“我们酒类企业今后一定要增强环保意识,把排污做好,把企业做强,不做对不起群众的事。”

委托代理人、古蔺县环保局法规股股长王学刚说,希望通过庭审让广大公民和企业主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争做守法的好公民,争作绿色环保的好企业,让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古蔺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泸州法院系统对该案的审理,正是贯彻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决策,是落实赤水河流域最严格的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生动实例,显示了司法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坚定决心,也进一步增强了当地企业、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推动当地白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日,泸州中院组织当地酒业协会相关企业和庭审旁听人员,就落实好生态保护要求,推动当地酒业高质量发展举行了一场专题座谈会。与会人员纷纷畅所欲言,就该案审理以及当地酒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据悉,目前茅溪镇已出台政策,降低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本,采取集中污水处理的办法,同时,减少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难度。

附:相关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来源:泸州发布)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