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气炎热,气瓶及燃气相关事故连续不断,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规范气瓶充装行为,遏制气瓶事故,盐城市质监局统一制作并要求各气瓶充装单位向广大用户发放《气瓶安全使用告知书》,向相关单位及企业负责人重申了气瓶充装、检验及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检验及使用行为,确保高温季节全市气瓶安全无事故。同时还提出四项具体要求: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气瓶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本知识,在全社会形成杜绝使用不合格气瓶的良好氛围。二是规范充装行为。强化气瓶充装全过程安全监控,切实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应急”,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设备按期检验,设备持证使用,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三是严格执法督查。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气瓶使用登记、定期送检、气瓶报废处理、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等。严厉打击充装未按规定加装二维码、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报废和翻新修理等气瓶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从重从快进行查处。
附《气瓶安全使用告知书》内容如下:
《气瓶安全使用告知书》
尊敬的用户:
气瓶属于承压容器,其盛装的气体具有一定的危险特性,如果使用管理不当,就会发生爆炸、燃烧、中毒、窒息、冻伤等各类事故。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气瓶的使用做了严格的规定。因此,加强气瓶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规范气瓶安全使用是杜绝发生事故的根本,也是我们每个客户担负的重要责任。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未加装二维码、超期未检验以及报废的气瓶;
2、用户应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自备瓶应由充装注册单位委托管理,实行固定充装;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可燃、助燃气体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暴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瓶阀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烤;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气瓶在工地使用或其他场合使用时,应把气瓶放置于专用的车辆上或竖立于平整的地面用铁链等物将其固定牢靠,以避免因气瓶放气倾倒坠地而发生事故;
12、使用中若出现气瓶故障,例如:阀门严重漏气、阀门开关失灵等故障,应将瓶阀的手轮开关转到关闭的位置,再送气体充装单位或专业气瓶检验单位处理。未经专业训练、不了解其瓶阀结构及修理方法的人员不得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14、为了避免气瓶在使用中发生气瓶爆炸、气体燃烧、中毒等事故。所有瓶装气体的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气体的性质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瓶装气体的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15、使用单位应做到专瓶专用。严禁用户私自改装、擅自改变气瓶外表颜色标志、混装气体,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改装者责任;
16、使用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时,凡接触气瓶及瓶阀(尤其是出口接头)的手、手套、减压器、工具等,不得沾染油脂。因为油脂与一定压力的压缩氧或强氧化剂触后能产生自燃和爆炸;
1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
18、当开启气瓶阀门时,操作者应特别注意缓慢,如果操之过急,有可能引起因气瓶排气而倾倒坠地(卧放时起跳)及可燃、助燃气体气瓶出现燃烧甚至爆炸的事故;由内,因速度快,形成了“绝热压缩”,导致高温、引燃胶质气带的燃烧甚至爆炸。此外,由于猛开瓶阀,气流速度快,因摩擦静电能引发可燃物及助燃物的燃烧(助燃气体的燃烧往往是因有可燃物的存在而发生的)。
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65
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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