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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0年10月22日 10阅读 来源:民政局 2016/3/3

3月1日起,《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去年2月,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出台了统领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对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为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在养老用房方面:我市出台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养老服务用房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泰州市区2015-2020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也已经制定,并通过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待市规委会议通过实施。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已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用房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各地应当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达到标准要求。养老服务设施严禁挤占、侵占或改作他用。 到2020年,我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将实现全覆盖,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40%。近两年,我市将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市区为民办实事项目,今年计划建成30家。

二是在养老补贴方面:目前市区有316位70周岁以上困难独居老人享受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标准为300元/月。困难独居老人包括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我市现有“五保”、“三无”对象逾2万人。今后,将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将年满7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散居“三无”和“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失独家庭生活困难的老人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对8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对象,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并全面建立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关爱照料制度,供养标准为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集中供养对象标准适当上浮。

三是在老年人保险方面:2012年,我市围绕保障老人出行安全开拓创新,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推出了“牵手夕阳”福利惠老项目,为全市65周岁以上78万名老年人免费提供一份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不用缴保险费,不必填保单,被保险人外出时一旦遭受身体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跌伤、滑倒、被撞击等,均可申请理赔,无需个人办理手续,自动生成,最高可赔2万元。该项目实施四年来,已理赔2000件,赔付金额超过550万元。减轻了诸多家庭因老人意外伤害产生的经济负担,为老年人撑起了一把平安保险伞。该公益保险项目先后受到江苏省政府和中华慈善总会表彰,荣获“江苏慈善奖”、“中华慈善突出贡献(项目)奖”。《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泰州经验。

四是在建设、运营补贴方面:我市各级财政将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AA级(含)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达到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养老机构,租期5年以上、连续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民办养老机构非护理型床位、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以自有产权用房新建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开办的养老机构,租期5年以上且连续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一次性床位补贴按照40%、30%、30%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对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运营补贴。在各类民办养老机构、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入住的市区户籍非政府供养的年满60周岁的老人,连续入住6个月(含)以上的,按照入住老人自理、半失能、失能情况,分别30元/人·月、60元/人·月、8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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