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着夏日的微风,走进平凉路2545弄30号大楼,宽敞、明亮的楼道让人备感舒心。
然而就在十几天前,这里还是另一番景象:大衣柜、鞋架、铁皮箱、花盆等杂物堆满楼道,冰冷的铁门将公共楼道变成了居民的“自留地”,电动车、自行车在楼道里随处停放……
为了有效治理小区楼道被堵塞、占用的问题,确保疏散通道安全畅通,定海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指导、督促物业公司、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全力推进居民区楼道乱象整治,消灭了积存许久的楼道“顽疾”。
一、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整治推进有力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钮益忠召集街道平安办、房办、城管中队、定海派出所、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就该小区楼道堆物顽疾研究对策、制定方案、明确各方任务分工。
二、各部门齐心协力,推进楼道“零”堆物
益民小区为老旧小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加之业委会尚未成立,物业管理滞后,导致楼道堆物问题长久得不到有效的整治。为了打通“生命通道”,由街道平安办牵头,联合区消防救援支队、定海派出所、房办、城管中队、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对30号大楼楼道堆物进行集中排查整治。
为了本次集中整治,居委干部、物业公司做足了前期准备,包括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排摸居民拆除意向、清理楼道堆物、分发整治告知书等工作。其中,他们在电梯口张贴告知书,要求住户限期对楼道公共区域里堆放的破旧沙发、纸板箱、衣物等物品自行清理,逾期将以无主垃圾统一清除,这得到了大部分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很多居民都自觉清理出自家楼道内的杂物。
对于没有及时清理的楼道堆积物,几个部门分工有序,抬的抬,搬的搬,扫的扫,将建筑垃圾、生活杂物等一层层地抬下来,个个汗流浃背。
整治期间,街道共出动工作人员60余人,清除楼道堆物13车,清理违规停放、充电自行车(电动车)57辆。
三、拆除违建铁门,保障“生命通道”畅通
整治工作讲究人性化,但遇到原则问题,工作人员坚持统一标准,绝不徇私。根据居委会前期排摸发现,有些居民为了储物方便,打起了楼道公共空间的主意,在紧邻楼道里安装了铁门,形成一个封闭的私人空间,以此增加自家房屋的使用面积。殊不知,一旦低楼层发生火灾,向下的安全通道被火势封堵,如果顶层设置铁门,将造成逃生人员无法上到楼顶进行避难,而且还会阻碍消防部门的救援,耽误营救时间,因此拆除铁门势在必行。
居委干部首先找到当事人了解情况,告知其危害和可能带来的后果,执法队员也对居民多次进行约谈,表示楼道属于公共通道,个人没有权利占为己有,万一发生火灾等紧急事件,将影响到救援。最终,该业户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意配合整改。
集中整治期间,街道共拆除铁门9扇,彻底打通楼道这条“生命通道”。
四、疏堵结合,保持常态长效
以问题为导向,注重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为缓解居民电动车停放、充电这一现实需求,推进地下非机动车库、地面自行车(电动车)智能化改造,完善地下非机动车库防火、监控等安全设施,让非机动车库回归原有的功能。同时,为防止楼道堆物回潮,物业公司、居委会加强了对楼道堆物情况的日常巡查,每天对责任楼道巡查一次,发现情况及时向居委会报告;物业保洁结合楼道清扫工作加强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向物业报告,根据报告情况,做好后续清理整治工作。
整治楼道堆物,创建美丽楼道,不仅改变了老旧楼道脏乱差的现状,更疏通了人民群众的“生命通道”。接下来,定海路街道将持续开展楼道堆物攻坚行动,不断健全楼道堆物、电动车楼道违规停放、充电长效管理机制,为居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区生活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向楼道堆物说“不”。
关于“生命通道”堵塞所相关法律规定,你需要知道!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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