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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定海开展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

2020年11月03日 10阅读 来源:杨浦区 2020/6/1

为切实做好社会面火灾防控,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有效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老大难”问题,杨浦区定海路街道坚持问题导向,细化举措,狠抓落实,切实把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作为加强辖区火灾防控有力抓手,推动居民小区、园区、社会单位开展消防车通道标识划线、高层住宅消防栓出水检测工作。

及时传达上级要求,部署工作任务

杨浦区定海路街道平安办召集辖区物业公司、街道房办、定海派出所、居委会召开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部署会,传达上级部门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并就本辖区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工作要求、时间节点做了部署。

广泛宣传动员,排摸底数实情

通过张贴通告海报、播放音频、悬挂横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法治文化阵地等多种媒介和方式,组织居委干部、消防协管员、社区法治专员广泛宣传占用消防通道危害性及消防车通道划线工作的重要性,引导辖区广大居民关心消防、参与消防。

组织协调有度、确保有序施工

在前期通过组织居委、物业对辖区全部居民小区、部分园区和消防重点单位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进行排摸和分析后,街道平安办针对排摸情况和辖区实际,制定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计划。

协调区应急救援支队、街道房办、物业公司、定海派出所、居委会对消防车道标识划线和高层住宅消防栓出水检测整个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力求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强化后续管理、确保长效常治

建立工作台账,切实掌握辖区消防车通道划线、固定障碍物清理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使用情况,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消防车通道划线设标立牌并不是终点,接下来,街道将持续推进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强力拉伸各项工作实效,有效清除顽症痼疾;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扎实固化工作成效,聚焦解决民生关切问题,真正达成“生命通道”不“添堵”、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宗旨。

自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开展以来,定海路街道共完成62个居民小区、18个园区重点单位消防车通道划线标识、施画标线长度5000余米、禁停标识96个、设置警示牌82个,完成17个高层住宅小区消防栓出水检测!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进一步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升了居民区、园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关于“生命通道”管理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

你需要知道!

管理责任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规定

一、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二、在消防车通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依法拖离。

三、《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志。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在管理区域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征信

此外,消防救援机构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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