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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集中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27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网 2020/9/3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我们每个人。我市各地各级执法监管部门坚决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保障百姓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以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百姓食品安全防范能力,形成共治共享氛围,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案例一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12月18日,泗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在相关派出所的配合下,采取“集中行动、各个击破”的方法成功打掉泗阳县、沭阳县等地的15个走私牛肉销售窝点。行动中,现场查获未经检验、检疫“A**lo”等品牌的走私牛肉共计30余吨,抓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31名。经查,单某某等相关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我省某市一冷链市场中张某某、陈某某销售的是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牛肉,仍然从张某某、陈某某处购买冷冻走私牛肉类产品,通过加工后在泗阳县、沭阳县境内农贸市场销售。截至案发,该15处窝点共计销售走私牛肉价值人民币400余万元。目前,该案中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二  制售假酒案

2019年12月11日晚,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会同宿城公安分局,在市局技侦支队的配合下分三组对丁某等人制售假酒团伙进行抓捕,分别在宿城、泗洪等地将丁某某、高某某、薛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捣毁制假窝点2处,现场查扣品牌白酒200余箱,原酒400余斤,涉案价值100余万元。

今年7月初,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在一次联合执法中发现宿城区蔡集镇一烟酒超市中有假冒品牌白酒销售,因为现场查扣的假酒案值较小,支队民警将店老板手机中送酒人的手机号暗暗记录下来后,并没有惊动店老板。回到单位后办案民警通过平台研判确定该送酒人真实身份为宿城区蔡某某,办案民警遂跟支队领导汇报蔡某某有制售假酒重大嫌疑,支队领导立即安排警力对蔡某某进行分析研判并对其车辆进行跟踪调查。通过对蔡某某来往车辆跟踪发现,其长期从丁某某手中购买假冒品牌系列白酒。办案民警遂对丁某某的车辆轨迹进行研判,发现其和高某某、薛某某等人曾在宿城区康堡小区附近、宿豫区七号桥附近民房内制造假酒。

现查明,2017年以来丁某某、高某某、薛某某等人在宿城区、宿豫区废弃民房内用散装白酒灌装品牌白酒销售给蔡某某、王某某等人,蔡某某和王某某在明知该白酒为假酒的情况下向宿城、泗洪等周边乡镇销售,涉案价值100余万元。目前5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监督抽检不合格水产品被无害化处理

2019年10月,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宿豫区某镇水产养殖户季某某家的草鱼样品被检出含有孔雀石绿禁用药物。宿豫区渔政监督大队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检测结果,并告知当事人养殖塘口草鱼禁止上市销售。经问询谈话,当事人否认有使用违禁药物,怀疑是鱼苗带入,现场检查也未发现有孔雀石绿使用痕迹。渔政监督大队遂将其池塘内其他鲫鱼、白鲢等实施监督抽查,经检测均有孔雀石绿检出,排除鱼苗带来可能。

2019年11月25日,宿豫区渔政监督大队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农产品行为,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公安机关在调查后认为主体犯罪证据不足,暂不予刑事立案,宿豫区渔政大队遂转为行政立案,在渔政监督总队的指导下,认定季某某虽在调查中未发现生产中食用孔雀石绿相关证明,但不能排除有故意隐瞒和使用禁用药物的嫌疑,存在水产品生产记录不完整,无法证明苗种投放日期和相关生产活动,给水产品质量追溯造成困难的过错。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判决对涉案的草鱼、鲫鱼、白鲢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责令改正,要求其建立完善的生产和用药记录。2019年12月,在宿豫区渔政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该养殖户池塘约3500斤草鱼、鲫鱼、白鲢被无害化处理。

案例四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粉案

泗洪金**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小麦粉”(规格为5Kg/袋,生产日期为“2020-04-14”),于2020年5月14日,在淮安市涟水红**超市被依法抽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食品标签项目不合格。

经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该产品标签碳水化合物的NRV值标识、钠的修约和NRV值标识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该案是预包装食品标签违法的典型案例,由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量较多,体系较为庞杂,对于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准确把握包装标签要求确实存在一定困难,食品标签违法现象屡见不鲜。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小麦粉货值金额较小、获利较少,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行为危害后果,最终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38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泗阳县来*香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浙*子®泡椒凤爪”(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净含量为38克/袋),经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菌落总数两个项目均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其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召回,分别于2020年5月17日召回300袋;2020年5月18日召回193袋;2020年5月20日召回415袋;2020年5月22日召回173袋;共计召回1081袋,并予以销毁。

鉴于其能够积极整改、主动召回相关产品,最终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91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权、冯*平明知罂粟壳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向被告人刘*山购买了一斤左右罂粟壳,在被告人刘*山加工成粉后,被告人张*权、冯*平在其经营的凉皮店内销售的拌凉皮和馄饨汤料中掺入罂粟壳粉,销售给顾客食用。被告人刘*山明知被告人冯*平购买罂粟壳粉是用于制作食品销售,仍然向其出售。2019年9月4日,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沭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凉皮、汤料中含有罂粟壳粉,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的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因素,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刑罚并处罚金,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禁止被告人张*权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工作。判决宣告后,三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评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本案中,张*权、冯*平明知罂粟壳粉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其销售的凉皮、馄饨中掺入,供人食用;刘*山明知罂粟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明知出售的罂粟壳粉是被用于制作食品仍向上述二人出售,上述三人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规定,以及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凉皮、馄饨制作过程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罂粟壳粉,危害极大。在此敬告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守法、规范经营,做有良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勿为蝇头小利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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