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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1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10月23日 10阅读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9/5/28

各县市区教育局,园区社会事业局(部),各市直学校,归口管理的大中专院校:

现将《湘潭市201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教育局

2019年5月24日

湘潭市201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省、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精神,切实规范招生行为,推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属地管理、免试就近、普职协调

二、招生类别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办法

1.1时间安排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公示时间为6月上旬。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报名时间为6月20日—30日,录取时间为7月5日——8月15日。

外地回潭学生和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报时间为6月10日-6月20日,录取时间为8月20日前。

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为5月15日——5月30日,录取时间为6月1日——6月5日。

1.2招生办法

1.2.1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公办小学招生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基本原则进行,小学新生入学时需审查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儿童出生证。学生户口本住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家庭住址(即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入学依据。各县市区、园区小学入学年龄由所属县市区、园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1.2.2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公办初中新生入学需审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户口本住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家庭住址(即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入学依据。

1.2.3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民办学校按照“自主招生、免试入学、录满为止”的方式进行。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志愿升入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在民办学校网站提交报名申请表或到学校报名,民办学校以查阅学生成长记录等方式公平确定录取对象。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民办学校于6月8日前将录取名册报送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局基础教育科、社会力量办学科。

1.2.4其他特殊情况入学

(1)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城区学校,按“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安排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从业证明(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营业执照代替)、本市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全国学籍信息证明(未就读学生除外)等相关资料,由住所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就读。各县市区教育局安排随迁子女入学时间不得晚于8月20日。

(2)缓学学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申请延缓入学或休学。重度残疾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少年儿童入学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特殊学生入学。本市范围内的听障、智障适龄儿童可申请到市、县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鼓励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对于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行为较为异常的重度残疾儿童入学,可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4)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就读实施办法(试行)》(潭人才办发﹝2018﹞7号),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依文件规定安排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5)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照《湖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12﹞1号),由市军分区或县级武装部统一汇总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依文件规定安排入学。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

2.1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

2.1.1招生对象

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同时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

2.1.2招生专业及计划

中职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在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统一发布。登录“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可查询招生政策、学校简介、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2.1.3招生录取

(1)统一填报志愿

应届初中毕业生统一网上填报志愿,中职和普高同步进行。中职志愿按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一般职业学校分类设置,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各类志愿填报1所学校的2个专业志愿。

(2)统一录取

应届初中毕业生严格按志愿录取,学生可登录招生网站查询录取情况。已被志愿学校录取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录。全市统一在7月5日-10日间,到所录取学校按有关要求办理报到。往届初中毕业生、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可以持学历证明和身份证直接到中职学校报名。

(3)统一注册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六个“严禁”。各学校在规定时间,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学生注册信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完成初审,市教育局审核后注册。

2.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办法。

2.2.1招生对象及类别

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

(1)直升生招生。完全中学高中部和教育集团高中学校可以招收对应初中学校(初中部)毕业生总数10%以内的学生作为直升生。

(2)特长生招生。省、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可以招收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特长生。特长生招生计划数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5%以内,特色教育实验学校特长生计划为20%以内。

(3)指标生招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级特色教育实验学校招生计划的50%作为指标生计划,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

(4)常规招生。凡未被直升生、指标生、特长生等招生方式录取的学生,均可参加普通高中常规录取。

各类招生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1-附件3,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数及专业详见《湘潭市2019年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指南》。

2.2.2志愿填报

应届初中毕业生统一网络填报志愿,中职和普高同步进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志愿分为直升生志愿、指标生志愿、特长生志愿和常规录取志愿四类。常规录取志愿设两个平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两个平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两个平行一般普通高中志愿。

2019年高中志愿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填报时间为6月19日上午8:00—6月23日下午18:00。

2.2.3录取安排

(1)录取依据:普通高中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为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艺术中考成绩等第、初中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等第、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原始分、优惠加分、考生志愿。2019年初中毕业生优惠加分项目及审批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见下表:

1

优惠加分取最高的一项计入录取档案总分,不能累加。优惠加分以有效证件(证明)为依据,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并公示加分学生名单无异议后,市直学校审核本校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并公示加分学生名单无异议后,于5月30日前报我局基教科审定。

(2)录取方式

普通高中录取时将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优惠加分相加后排序,根据全市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数的105%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类考生总分达最低控制分数线及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艺术中考成绩等第、初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等第考查成绩达C等及C等以上,按照直升生、特长生、指标生和常规招生的顺序依次分类择优录取:

直升生录取分数线按照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

特长生录取根据特长生计划在专业测试上线名单中按录取档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指标生录取根据指标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应省示范性高中录取分数线降低6%为指标生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常规招生录取根据平行志愿“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顺序录取。

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对招生计划未录满的学校进行补录工作。补录时,录取参加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未被我市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和极个别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体育、艺术、理化生实验考试特别优秀的市外初中学校毕业生。在全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评价时,省示范性高中此类补录学生作为优秀生源统计,其它高中学校此类补录学生作为优良生源统计。

2.2.4录取和注册时间

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和注册工作安排如下:

1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在招生工作中,辖区主管领导是辖区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切实履行控辍保学职责。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三)严格控制大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应按照标准班额招生(小学45人,中学50人),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确保2019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消除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四)营造良好宣传氛围。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招生政策,努力营造招生工作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中小学招生宣传资料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五)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六)严格执纪问责。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督办事项,严肃查处追责。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个人按照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潭教发[2016]17号)从严查处。

附件(点击下载):

1.湘潭市2019年普通高中直升生招生实施办法.docx

2.湘潭市2019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docx

3.湘潭市2019年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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