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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梳理汇编72条应对疫情影响“干货”政策

2020年11月09日 10阅读 来源:郴州日报 2020/3/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以来,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郴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公开发布的系列扶持政策措施进行梳理,筛选摘录部分“干货”政策,汇编成《国家省市应对疫情影响“干货”政策清单》,供广大企业和市民查阅参考。系列政策文件可按附件中提供的网址进行全文查询。

国家省市应对疫情影响“干货”政策清单

一、需向上争取的政策清单

(一)项目支持

1.组织实施“十三五”规划备选项目。提前启动一批支撑国家战略实施、符合“十四五”规划方向的建设项目,优先实施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推进普通国省道提质改造、剩余待建路段贯通以及城镇过境段改造。结合实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老旧县乡道提级改造、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有序精准推动复工开工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85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责任人:郭福波,联系方式:13973510307]

2.省“十三五”干线公路规划调增的8个共66公里正式项目力争2020年完成施工图批复,17个共350公里预备项目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省“十三五”干线公路规划外项目(国省道)可提前开展前期工作。提前启动遂(川)至桂阳高速公路前期工作,提前启动京港澳高速公路耒宜段扩容工程,力争2021年上半年开工。新开工临武(宜章)至连州高速公路湘粤界段。新开工茶陵至常宁高速公路安仁段。[2020年2月18日召开的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人:郭福波,联系方式:13973510307]

3.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分类施策、一企一策,精准研究支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在建外资大项目,开展“点对点”服务保障,协调解决用地、用工、水电、物流等问题,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对于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中央事权的共性政策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人:罗崇明,联系方式:2368283]

4.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调整完善湖南省重点境外展会的目录,增加下半年展会数量,加大对重点境外展参展支持力度,适当补贴参展企业的人员和物流费用。鼓励外贸企业加强线上营销推广,对企业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适当补贴。 [《湖南省商务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人:张志学、王小萍,联系方式:18907356519、18973520379]

5.推进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区内全面落地实施,支持综合保税区多元化发展。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对应用企业资源计划(ERP)、仓库管理系统(WMS)等管理系统且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区内企业,实施网上监管。[《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关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措施的通知》(署党发〔2020〕19号)。执行时限:2月25日起,截止时间未明确;责任单位:郴州海关;责任人:曹杰,联系方式:18975506767]

(二)财政支持

6.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周晓燕,联系方式:2371935]

7.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人:李玉娇,联系方式:13517353283]

8.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尹娜,联系方式:2371406]

9.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十条措施》(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责任人:吴豪,联系方式:2368713]

10.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五个100”项目、两化融合贯标、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智能制造解决方案、骨干企业培育、标准制订、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等条件的企业(单位)通过奖励方式予以支持。[《关于申报2020年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通知》(湘工信财务〔2020〕60号)。申报时限:2020年3月5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责任人:吴豪,联系方式:2368713]

11.支持辖区政府和企业快速、安全进口急需医疗物资及其原材料,免除企业的进口保险业务资信调查费用。对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小微出口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自主品牌企业、自身风控良好企业,加大降低保险费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湖南外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人:王小萍,联系方式:18973520379]

12.对疫情期间外贸企业增加的物流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及时安排外贸和加贸等各项扶持资金和补贴。[《湖南省商务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人:王小萍、邓华,联系方式:18973520379、13807352326]

13.支持规模养殖场恢复生产。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1万-3万头的,补助50万元;3万头以上的,补助8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补助1000元/头。[《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湘农联〔2020〕19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责任人:欧阳崇义,联系方式:13786513063]

14.对国家5A级旅游景区、重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2019-2020年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支持,对5星级旅行社给予部分资金补助。[《支持文化和旅游业战疫情促发展的若干措施》(湘文旅财发〔2020〕19号)。执行时限: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旅广体局;责任人:何文斌,联系方式:15073553513]

(三)金融贷款

15.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周晓燕,联系方式:2371935]

16.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执行时限: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郴州银保监分局;责任人:李奋,联系方式:13973543651]

17.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责任单位:郴州银保监分局;责任人:李奋,联系方式:13973543651]

18.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十条措施》(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责任人:吴豪,联系方式:2368713]

1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责任人:谭利民,联系方式:18175566698]

20.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人:陈文辉,联系方式:13787776118]

21.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郴州银保监分局;责任人:邓旭,联系方式:15507355616]

(四)创新载体

22.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执行期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朱帅兵,联系方式:2232470]

23.疫情期间鼓励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入驻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贴。[《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湘科发〔2020〕14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责任人:龙晖,联系方式:2882693]

24.省级新增10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湘人社规〔2020〕2号)。执行期限:自2020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朱帅兵,联系方式:2232470]

(五)申请发债

25.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责任人:罗显柏,联系方式:13975550006]

26.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责任人:罗显柏,联系方式:13975550006]

二、需向下落实的政策清单

(一)税费优惠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人:陈作雄,联系方式:18073518062]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人:陈作雄,联系方式:18073518062]

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人:陈作雄,联系方式:18073518062]

4.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人:陈作雄,联系方式:18073518062]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人:陈作雄,联系方式:18073518062]

6.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人:陈作雄,联系方式:18073518062]

(二)金融贷款

7.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同时将原有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打通使用,且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加点幅度由3-5个百分点调整为不高于4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责任人:谭利民,联系方式:18175566698]

8.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人:侯青松,联系方式:18107352289]

9.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湘政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责任人:谭利民,联系方式:18175566698]

10.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执行期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责任人:谭利民,联系方式:18175566698]

11.对全国性及湖南省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重点名单企业,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年利率不高于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BP,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纳入全国性及湖南省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重点名单企业,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不高于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45BP;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年利率不高于最近公布的五年期LPR。“战疫芙蓉人才贷”专属融资服务项下贷款涉及的相关评估费、登记费等全部由承办银行承担,以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湖南省“战疫芙蓉人才贷”专属融资服务方案》(长银发〔2020〕24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责任人:谭利民,联系方式:18175566698]

12.对诚信纳税、真实经营的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税融贷”及“税融贷+担保”线上融资服务,提供最高300万信用额度或最高500万担保授信额度。生产设备、仓储设施、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给予中长期授信额度,并灵活设计还款期限和担保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最优惠的贷款利率,企业无需承担任何手续费。[《湖南省商务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关于开展“防疫情、促开放-中银速贷”专项融资服务的通知》(湘商贸〔2020〕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责任人:王小萍、罗崇明,联系方式:18973250379、13807351217]

(三)财政支持

13.落实国家要求,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关于抓好春耕备耕全力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9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责任人:欧阳崇义,联系方式:13786533063]

14.支持辖区内已有生产口罩、络合碘、消毒液等疫情防护产品企业增加生产线,扩大产能产量,市县财政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2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市级财政奖补不超过总投资的10%、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余可由县市区财政配套)。疫情过后,富余的产量可由市、县市区政府收储。[《郴州市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十条措施》(郴政办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人:向建国,联系方式:13975500711]

15.对疫情期间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据实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每个基地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提前办理场地租金申领,对符合申领场地租金补贴条件的初创企业,申领时间从2020年6月提前到2020年3月。[《郴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用工服务保障措施》(郴政办发〔2020〕8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人:谷学军,联系方式:2899612]

16.全力争取疫情防控资金、预算内投资及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大力争取政府专项债券、产业基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强化争资立项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20〕14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人:范洪水、段君佳,联系方式:18075529339、18975505550]

17.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减半疫情期间的租金。有关涉及中小微企业减税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郴州市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十条措施》(郴政办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人:陈作雄,联系方式:18007358062]

18.积极争取省级金融机构向我市捐赠。[《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强化争资立项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20〕14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人:侯青松,联系方式:18107352289]

(四)用工就业

19.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执行期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任人:刘华、杨光勇,联系方式:2330649、18975522801]

20.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执行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人:郭强,联系方式:2871478]

21.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湘人社规〔2020〕2号)。执行期限:自2020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刘华,联系方式:2330649]

22.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湘人社规〔2020〕2号)。执行期限:自2020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谷学军,联系方式:2899612]

23.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湘人社规〔2020〕2号)。执行期限:自2020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唐爱军,联系方式:2871338]

24.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市外务工返乡农民工留在本地园区企业就业且稳定6个月以上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为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工业企业招聘员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记录为依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济人),除可按《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9﹞2号)规定享受招工服务补贴外,再按200元/人(建档立卡贫困户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村支两委积极动员和组织本村劳动力返岗复工,支持村级就业服务点和“互联网+就业”系统运维体系建设,在疫情期间组织本村劳动力到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就业达20人以上的,择优评选50个“郴州市劳动力输出先进村”,每个先进村奖励2万元,奖金可由村委会以劳务经济人报酬的形式奖给个人。对返乡农民工在郴州城区创办的小微企业,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正常运营、带动就业5人(含5人)以上的(以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凭证为依据),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郴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用工服务保障措施》(郴政办发﹝2020﹞8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谷学军,联系方式:2899612]

(五)要素保障

25.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责任人:袁光,联系方式:18152757186]

26.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80号)。执行期限: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郴州供电公司、郴电国际;责任人:袁光,联系方式:18152757186]

27.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用地单位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土地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形势下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郴资规发〔2020〕9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人:黄维,联系方式:13207353333]

(六)市场监管

28.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的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湘市监发〔2020〕17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人:粟明,联系方式:13975532299]

29.全省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的通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人:何虎明,联系方式:2992038、18973599065]

30.允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已公布的推荐中药处方,在本企业厂区内将中药饮片进行调配后包装销售。但必须将详细处方、标签内容样式报省局备案。允许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已公布的推荐中药处方或经所在地市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门确认的处方,配制或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成汤剂在本医院使用。但必须将详细处方、标签内容样式报省局备案。[《一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急需药品监管措施》(湘药监发〔2020〕6号)。执行时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和发展的情况,决定终止施行时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人:谢爱军,联系方式:13117554160]

31.一级响应期间,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实行延期备案,有效期延期到一级响应解除后30日。在省局顺延期间内发生认证证书逾期未换证、认证机构未及时作出暂停处理等情形的,不予处罚。引导和协助检验检测机构通过“湖南政务服务网”办理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申请、变更(扩项)及资质认定证书延续等事项。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关于服务市场主体复工复产12条措施》(郴市监发〔2020〕18号)。执行时限:一级响应解除后30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谢爱军、曾凡红,联系方式:13117554160、13507359390]

32.在应急响应期间,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业权人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除存在违法采矿行为不能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的矿业权外,其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采矿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矿业权人已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予以正常办理。其间需要补正资料的,通过函件、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矿业权人。也可以在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资料补正。[《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形势下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郴资规发〔2020〕9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人:何罗云,联系方式:13973511753]

(七)审批服务

33.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人:向建华,联系方式:18973599398]

34.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责任人:罗显柏,联系方式:13975550006]

35.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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