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一起去喝酒
如果朋友在喝醉酒的情况下
还执意要自己开车回家
你怎么办?
是当做没看见任他酒驾
还是拼命劝阻给他叫一个代驾?
所以接下来
和法哥一起学习今天的
民法典知识吧!
第30期: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视频没看懂?
继续往下看……
律师说案
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李光福
提供
案例分析
死者陈某与陈耀权、陈广达是同队叔伯兄弟关系,与刘炫是朋友关系。2018年11月18日晚上八时左右,陈某相邀刘炫、陈耀权到陆川县唱歌,刘炫邀请陈广达一同前往。陈某独自从陆川县14村民小组家中骑摩托车到陆川县,陈耀权、陈广达、刘炫同乘一辆摩托车前往。入箱时间约为晚上九时许。在KTV期间点有啤酒。结束时间约在2018年11月19日零点20分前结束。陈某独自离开KTV后,另外三人同乘一辆摩托车离开。2018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陈某驾驶桂8R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06省道二级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390KM+950M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9年6月11日出具的证明未载明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而是写明其饮酒后驾驶。其家属去接陈某回家时也未送其就医进行抽血化验血液乙醇浓度。
2018年11月19日八时许陈某家人经交警队通知接回家后,2018年11月20日下午5时许左右,陈某头疼难忍,家属紧急送入陆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发现其脑部严重受创、此后原告即陷入昏迷状态,被送入ICU重症监护。
经医生诊断,陈某的症状为:
1、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
2、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右侧);
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
4、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右侧);
5、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左额叶);
6、头皮挫伤。
补充诊断为:
1、脑疝;
2、继发性脑干损伤;
3、右颞枕部颅骨骨折;
4、外伤后脑梗死;
5、肺部感染。
脑部手术后,陈某无明显好转,仍处于昏迷状态。因经济原因,陈某于2018年12月31日下午5时出院。但因陈某出院后积痰较多,呼吸困难,家人又于2019年1月1日送其入陆川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后于2019年1月3日出院,住院13天,用去医药费用62611.02元。两次出院均是在陈某无意识状态下出院的。陈某处于昏迷状态中,直至2019年5月31日死亡。
死者家属起诉要求陈耀权、陈广达、刘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50余万元。
以案释典
本案是因当事人共同饮酒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纠纷。
共同饮酒行为是自然人在生活中彼此沟通、联络感情的施惠行为,这种情谊社交行为的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没有为彼此设定权利、义务,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因此,共同饮酒行为不是民法规范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间不会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当共同饮酒行为因饮酒产生损害后果时,共饮人之间会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①共同饮酒人彼此间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②共同饮酒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
本案中死者陈某如果已表现处于明显醉酒状态,依生活常识,其余三人应当意识到,其酒后驾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的损害。三人就应对死者陈某的酒后驾车行为负有提醒、劝告、阻止义务,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审查本案的事实,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死者陈某当天处于醉酒状态。陈某当晚后饮酒(未醉)驾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陈某在深夜在省道及县城等地段驾驶摩托车,后摔倒受伤应认定日常生活中的常见风险,为意外事件不能归责于三人,但原告在驾车过程中摔倒也系意外事件,难言其主观存在明显过错。
故三人虽没有过错,但三人分别作为死者陈某的朋友、亲属,当晚受陈某邀请共同参与娱乐,陈某饮酒后归途中发生意外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且原告家庭生活困难,三人应当适当补偿原告,也符合社会的善良风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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