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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五月一日实施

2020年11月16日 10阅读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8/4/20

国家级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段范围图 (2017年11月国家住建部等九部委部际联席会议审查通过)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都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规定。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作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今后将采取哪些举措,确保《条例》贯彻执行?本报邀请宜昌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何为风景名胜区?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何时成立?具体范围是哪里?

答:风景名胜区是指经依法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公众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是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批44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之一,包含湖北、重庆两个部分,总面积1915平方公里。其中重庆面积782平方公里,湖北面积1133平方公里。宜昌段西起秭归牛口(与巴东县交界处),东至葛洲坝,长江主干流南北两侧范围划定至第一重山脊线,长江干流长约97公里,总面积约863平方公里,含兴山高岚景区、秭归泗溪、乐平里、九畹溪景区、点军车溪景区等五处独立景区(下图中绿色部分为宜昌段面积)。

问:《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制止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活动的执法权,有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权,有对景区资源保护的监督权,有对游览活动、游客组织、门票收取、特许经营等方面的管理权。同时,也有设置景区标识、完善公共设施、保障景区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我们管委会将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市委编办的“三定方案”,认真履行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各项职责。

问:风景名胜区内哪些活动需要审核、审批?

答:根据《条例》规定,下列活动需要先经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一是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并按照规划在风景名胜区修建高等级公路、铁路、机场、水库、高压走廊、隧道、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所在地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要注重与周边景观风貌和历史建筑风格的协调,不能破坏景观景物和地形地貌。

二是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三是举办大型游乐、展销或者进行实景演艺、影视拍摄等活动;

四是以围、填、堵、截等方式临时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五是可能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问:公众对《条例》中关于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行为及其处罚规定十分关心,请您介绍一下。

答: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养殖、种植、放牧、狩猎、捕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是一种管理手段,并不是最终目的,希望通过处罚的设定能够提醒公众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让风景名胜区更美丽、更文明。

问:我们普通社会公众能为风景名胜区保护做些什么呢?

答:《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此外,《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编制与实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的举报、投诉,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者、投诉者。

我们管委会将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段的保护工作。

问:下一步,管委会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答:首先,要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我们将充分利用媒体工具,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知晓风景名胜区的内涵,了解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法定程序,共同关注风景名胜资源的发掘、保护和有序利用,支持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我们管委会已率先组织机关全体人员进行了学习,同时,我们将积极建议市政府和市住建委集中举办《条例》宣传贯彻班,组织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和管理机构人员学习。

其次,聚焦突出问题,夯实发展基础。一是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所涉区县的管理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明确职责和义务;二是提高规划水平,把高水平的规划作为建设管理依据,做到“没有规划的不建设,已规划的严格按规划实施”;三是严格规范执法。《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有明确规定。我单位将积极督促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段所涉区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职,依法执法。

第三,加大保护力度,实现永续利用。一是开展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组织开展长江三峡宜昌段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并编制报告,作为指导工作依据。二是严格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对在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段内的各种建设项目审核严格把关,确保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不被破坏。三是加强风景名胜区活动管理。对《条例》明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坚决制止和抵制,对举办具有特色的文化、展览、商业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要严格审核和监督。

最后,提升管理水平,打造美丽三峡名片。一是建立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状况、各类建设活动的开展进行动态监督检查。二是完善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服务设施。我们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完善各类设施,强化精品意识,提升设施品质。三是做好安全保障。我们将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设立安全标识,定期维护设施安全运营。制订科学的游客容量控制方案,并制订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

(记者 张远刚 周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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