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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将对公共体育场馆进行补贴 最高100万

2020年11月09日 10阅读 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 2020/6/18

【襄阳政府网消息】6月17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襄阳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这一办法,不仅对于襄阳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具有指导意义,对全民健身也是一大利好!

《办法》所指的公共体育场馆,主要是指市政府投资(含市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达到公共服务及运营管理要求的体育场馆。

【举例】汉江国投负责运营管理的全民健身中心,就是典型的公共体育场馆。

《办法》指出,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在保障全民健身、体育赛事、运动训练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场馆资源,开展体育相关经营和服务,提高综合运营管理水平。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管理和免费低收费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并纳入财政资金全面绩效评价范畴。

【注释】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说直白点,就是公共体育场馆能有偿开放,但有偿开放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脱离了公益属性,就会被群众吐槽“这地方商业味太浓、不像公共场馆”,这时候体育部门就该出手管理了!

《办法》提出,公共体育场馆应大力组织各级各类体育比赛,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群众性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办法》还对公共服务要求进行了明确——

公共体育场馆应提供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公共体育场馆(专业运动队训练场馆除外)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公共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配置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确保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公共体育场馆应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特定节假日向特定人群免费、低收费开放。全民健身日应免费向社会开放。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赛事活动,积极承接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比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每年不少于12场。公共体育场馆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

公共体育场馆应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免费或低收费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置机制,公告服务投诉电话、受理责任人,及时解决服务纠纷。

【注释】以上公共服务要求,与国家对公共体育场馆的要求是接轨的。

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指出,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包括场地和看台等,除进行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外,不得占用进行商业开发,附属设施可在不影响设施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开发。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充分利用闲置空间,合理进行适用性改造,完善配套服务,提供与健身、竞赛、培训等功能相适应的商业服务。

《办法》要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场地预订、健身指导、信息发布等服务。场馆应配备全面视频监控,实行动态管理,重要场所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低于30日。场馆区域内应有导向、路牌标识和场馆平面图,标识标牌清晰,无障碍设施完善,交通组织顺畅,人流控制合理,具有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注释】坚持公益属性、体育服务功能,在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上达到以上要求,公共体育场馆才能获得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分为中央、省级、市级三类。

《办法》明确,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及时争取中央、省级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链接】2018年,襄阳市体育场和襄阳市体育馆入围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大型体育场馆名单,当年湖北省有60家公共体育场馆入围。但2019年,襄阳没有一家公共体育场馆入围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大型体育场馆名单,当年湖北省有54家公共体育场馆入围。

市级补贴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为——

政府投资并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体育场馆,即观众座位数20000个(含20000个)以上的体育场,补贴标准65万元;

座位数3000个(含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或网球中心,补贴标准50万元;

座位数6000个(含6000个)以上的体育馆或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中心,补贴标准100万。

在补贴资金使用上,《办法》明确必须专款专用——

补贴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包括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设施设备更新、运营环境改善(包括绿化、安保及保洁)等。

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正式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公共体育场馆改变功能用途,从事非体项目比重超过40%或综合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不得享受补贴资金。

采用委托等方式运营的公共体育场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育行政部门应监督运营单位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体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公共体育场馆所有者依法终止、解除合同并追回补助资金。

据了解,目前这一《办法》正在征集市民意见。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可在2020年6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王靖霞 0710-3513069

电子邮箱: 37213373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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