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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020年11月04日 10阅读 来源:郴州日报 2018/12/24

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真正让农民成为产权制度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2、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根据集体资产的类型确定改革任务,以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和稳步实施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重点任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3、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各环节务必经合法民主程序,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改革全过程。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优先从有可量化经营性资产、“两委”班子战斗力强、干群关系和谐的村逐步展开,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5、坚守政策底线,稳步推进。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工作目标

全县163个村(居)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实行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备案工作;在有条件的村(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户),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抵押、担保、继承及有偿退出权能。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力争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全县基本建立起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收益分配红利化、监督管理规范化、流转交易市场化。

改革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2018年4月-2018年12月)

清产核资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要根据清产核资规定,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查盘存、实地勘察和登记拍照;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处理意见;对债权、债务、合同协议逐笔核实。清产核资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报乡镇备案,并张榜公示。要对各类债权抓紧组织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和其它坏帐应予剥离。通过清产核资,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村财乡代管为抓手,以乡镇“三资”监管中心为载体,着力构建“管理规范、监督有力、公开透明”的监管体系。

(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2019年1月-2019年6月)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承包关系、对集体的积累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申请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议决、公开公示”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公开、民主、全面、准确。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各村应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报乡镇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在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2019年7月-2019年12月)

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一是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合理确定资产折股量化范围、方式等事项,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二是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个人股的设置必须保证集体组织全体成员人人有份。股种设置以及股份如何配置的具体办法实行“一村一策”,必须由村集体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三是股权管理。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原则上坚持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静态管理。四是组织机构。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可与村支“两委”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重大事项须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理事会、监事会由股东(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法人代表,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村干部被选举为理事长的,原则上兼职不兼薪。五是收益分配。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及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按其成员拥有股份的权重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

(四)积极推进集体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2020年1月-2020年3月)

一是加快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未承包到户的资源型资产和对非经营性资产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应确尽确、能确尽确”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水利设施所有权及其它非经营性资产等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进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奠定产权基础。二是稳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借鉴“源田模式”,积极引导农户把承包土地、林地的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获取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红。对中心村建设复垦出的耕地以及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办法,实行统一经营或入股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规模经营。三是积极开展集体未承包到户资源股份合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力度,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四是鼓励发展旅游资源股份合作。支持稻田公园、熊峰山、渡口丹霞地貌、金紫仙等景区附近有旅游资源的村,以旅游资源经营权、生态权入股成立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度假、文化、观光等产业,增加农民的财产收益。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20年4月-2020年6月)

我县农村都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组集体所有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设立组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设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考虑并村前各村的资产状况等因素,可以并村前的村为单位设立,也可以并村后的村为单位设立。以合并村后新设立的建制村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坚持农民享受的政策不变,农村山林、土地及其附着物、水利、资源等权属不变,农业经济利益关系不变“三个不变”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可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措施。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各自设账,独立核算。

(六)多措并举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1月-2020年12月)

从本地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农地、林地、四荒地等资源,集中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2018年1月-2020年12月)

一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林地保护等级。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并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集体土地,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须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农村土地征收。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三是规范资产的运营管护。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四是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有效办法。

(八)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2018年1月-2020年12月)

一是建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整合国土、林业、农经等部门职能,成立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抵押、流转等业务。县农经站负责制定和发布土地流转工作规程、流转示范合同书,流转指导基准价格等。二是完善乡、村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乡镇要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场所,有交易,各行政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抓实工作指导和数据上报。三是搭建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在县政府网上开设农村产权交易专栏,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各乡镇、村要及时上传上报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站及时给予更新。要整合包装一批土地流转项目,策划一次网上“土地流转招商月活动”,用经营城市建设用地的理念经营农村土地,用招商引资手段推介土地流转项目。四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构。要抓好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强化业务培训,重点发挥县农经站土地承包“一庭三室”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作用。各乡镇要依托“党代表工作室、群众工作站、便民服务中心”等机构,整合调纠办、司法所等力量,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村设立调解员,做到小问题化解在村,一般问题调解在乡,突出问题到县仲裁或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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