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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龙子湖排污问题 是否需要专门对“水”立法

2020年11月07日 10阅读 来源:蚌埠新闻网 2019/5/31

 515日,市委书记汪莹纯就龙子湖生态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调研,重点查看了污染较严重的迎湖路老石涵排水口、财院路排水口、行湖路排水口等6个排水口,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高标准推进龙子湖整治、建设、规划等各项工作,全面优化龙子湖生态环境。

当天,蚌埠发布微信就报道了调研活动和记者第一时间抵达现场拍摄的各排水口情况。连续一周的时间,记者实地探访各排水口排污状况,从不同角度采访相关部门、专家、市民,连续采写6篇报道在《蚌埠日报》、蚌埠发布、蚌埠日报新媒体显著位置进行刊登,受到市民广泛关注。

524日,市委书记汪莹纯对《解决龙子湖排污问题 地方法可否借他山之石》这篇报道进行批示,要求“请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负责同志阅研。”记者日前对这两家单位进行了采访,了解两家单位在龙子湖排污治理、地方立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建议。采访中,两家单位均认为,我市应当加强对“水”的立法,从法律层面解决当前龙子湖排污问题。

“针对问题进行立法,一部不行,就两部”

“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立法,或对现有《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进行修订,或围绕对水体的保护进行再立法。”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是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法。当时在市法制办工作的李松,是该《条例》在政府层面的起草组组长。据他介绍,首部实体法选定龙子湖,就是因为群众对龙子湖保护的呼声较高,且市人大前期一直在关注龙子湖保护,已经出台了一些具体的保护规定。

在李松看来,2016年《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出台后,起到了积极的法律作用。但作为一部针对整个景区制定的地方性条例,涵盖范围太广,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面对一些新的具体问题如排污问题、水质问题,规定的较为原则。虽然2018年《条例》进行过一次修订,但这次修订主要是与相关上位法的修订相衔接,并不是针对实际问题进行的“修订”。

“要针对问题进行立法,一部不行,就两部。”李松说,修订《条例》与再立新法,两者在程序上相同,在时间上也接近。但针对同一问题的立法,多则易乱,容易造成边界不清。他建议先补充《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中关于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在运行中仍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可以再考虑围绕城市河湖进行立法。但不论是修订或是新立法,都是对水资源立法的一种加强。

市司法局立法科副科长邵璐说,每年我市都会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意见,今年市司法局将考虑在征集意见的过程中,提出关于加强河湖水体立法的相关建议,一旦确定有相关需求,市司法局将组织相关部门调研论证,用法律手段保护龙子湖乃至全市河湖水体。

“从长期来看,应该针对湖库型水体进行立法”

“十几年前张公湖就遇到过水污染问题,现在的龙子湖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未来天河会不会出现相同的情况?”在市生态环境局五楼的一间办公室内,副局长徐蒂看着地图上的湖泊,向记者提出了这个问题。

在他的记忆里,《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在起草时,龙子湖水质还是最好的时期,达到Ⅲ类水。“那个时候,在立法时还没有过多考虑龙子湖‘水’的问题。”徐蒂说。

这两年,龙子湖水质问题凸显。徐蒂认为,和曾经的张公湖一样,作为湖库型水体,龙子湖迟早会面临这一问题。湖库型水体如果缺少自然河流的汇入,换水率过低,就容易发展为“死水”。目前,位于原肉联厂东侧大坝处的郑家渡排涝站,是龙子湖唯一的入水口,也是唯一的出水口。在这种情况下,周边有污水流入,更加速了龙子湖的水体问题的发生。

“现在对河流型水体的立法十分完善,但对湖库型水体的立法较少,而蚌埠市内的最主要的张公湖、龙子湖、天河都属于湖库型水体,从长期来看,应该针对湖库型水体进行立法。”徐蒂建议,现阶段可以围绕《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进行探索,对水污染防治、雨污分流、部门职责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为今后的立法打下基础。

同时,徐蒂认为,《条例》应该综合考虑海绵城市、水生态城市的建设和景观带的布置,站在城市发展和生态文明的角度,对龙子湖的规划作出更详细的规定。“芦苇等水生植物可以提高湖水的自净能力,岸坡硬化容易阻断水体交换,这些在规划中都要考虑。”徐蒂说。这段时间,市生态环境局还正在谋划扩大监测面,新上污染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龙子湖主要排水口的水质进行全天候的监测,并计划通过媒体等途径,扩大信息公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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