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到今年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五个领域为重点,整合归并多个部门对同一主体的抽查事项,实现“一张表格管检查”。
今后,“双随机、一公开”将成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全市各级监管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严禁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
按照《实施意见》,到今年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力争到2022年底,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基本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监管方式,是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这种模式下,各级相关部门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据了解,从2017年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省市场监管局作为牵头单位,开发建设了全省统一的双随机监管平台,我市《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使用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各地各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平台要与监管平台整合融合,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要通过统一使用监管平台,着力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归档等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今后,市级监管执法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监管平台和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维护。我市《实施意见》规定,要“严格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县市区政府要依照省级统一抽查事项清单,统筹本辖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最大程度减少“运动式”执法和随意检查
“在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程度地减少‘运动式’执法和随意检查。”我市《实施意见》明确。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市级监管执法各部门应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省级主管部门抽查要求,以及监管工作实际,于每年3月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限、抽查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等内容,汇总形成市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实施部门,防止多层重复检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监管平台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各级监管执法部门应按照年度抽查计划的安排,公开、公正地通过监管平台统一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抽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对于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如何进行检查?我市《实施意见》提出,要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对于这些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应严格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我市《实施意见》规定,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后续监管衔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应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各部门将在相关平台上统一归集、共享和应用涉企信息,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等工作中,对不同信用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和激励措施,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构建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和监管工作流程,形成有力震慑。
《实施意见》还明确,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在监管平台上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及其他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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