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国茂 胡丹报道:3月21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迎来了一批特殊学员:市长刘雪荣带领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直机关和县市区主要行政负责人,到法庭现场学法,旁听对黄梅县一起有关劳动部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
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搬”到市法院,进行如此大规模的现场学法,以此求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这在我市尚属首次。
据悉,目前我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败诉率达35.7%,居全省前列。“一个总是成为被告、甚至成为被告还无动于衷的政府,怎么可能是一个认真落实中央路线方针政策、深受群众爱戴的政府?”刘雪荣一针见血,“要通过现场学法,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制意识和法纪观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记者注意到,伴随着庭审的进行,参加旁听的人员神情凝重。15分钟的休庭期间,大家三五成群热议开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田洪光说:“作为执法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法制意识,学习太重要了!我们不仅要学好行政实体法,还要学好程序法,更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办事。”
市有关方面提供的情况表明,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城市规划拆迁、企业改制、公共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近年来正成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热点,而且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败诉率极高。其中,在行政诉讼案败诉案件中,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占50%左右;因事实不清、包括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不举证占20%左右;因程序违法而败诉占8%左右... ...
黄梅这一“民告官”案件有哪些“看点”?精心选择这起案件作为“教材”的市中院院长吕小武进行点评: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了各种救济程序,法律素材丰富,既有行政机关的认定程序、同级政府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复议,还有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等。同时,黄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桂志雄亲自到庭应诉。
“以案说法,作法新鲜,我在现场听了很有感触!推进依法行政就需要这样实实在在的举措。”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章新生说。
省高院副院长吕忠梅认为,就是要用真切的庭审过程来教育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
案情简介:湖北黄梅银丰纺织有限公司不服黄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先后两次对该局作出的对其公司职工熊某工伤认定决定,以及对黄梅县政府和黄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作出的维持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均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并作出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的判决后,该公司仍然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查明,2005年6月13日15时30分左右,黄梅银丰纺织有限公司职工熊某下班后,乘坐其丈夫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摔下当场昏迷,16日上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熊某及其丈夫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熊某丈夫申请,黄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熊某死亡属工伤。
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熊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原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虽然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并未将机动车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纳入治安管理范围,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工伤法律适用的答复》规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的,应认定为工伤。熊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并非其主观故意造成,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遂判决维持黄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此案由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武军担任审判长。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开庭审判,合议庭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吴爱春 黄蓝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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