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杜瑞芳 梅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州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面临许多问题。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管理途径、服务方式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无障碍环境建设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与当前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无障碍设施还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和问题。因此,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便利化生活,任重道远!
许多人不知道什么是盲道
宣传普及相关知识迫在眉睫
连日来,本报推出的“州城无障碍环境建设调查”系列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网友“付荣”“回忆依然深刻”“叶子”等纷纷留言:“有多少人跟我一样,看了报道才知道这是盲道。”“说实话,看了才明白什么是盲道。”“看了才知道原来条形地砖是盲道,原来智能红绿灯的语音竟然有这么大的作用。”
州城清和园无障碍通道。
盲道是盲人出行的生命线,体现了一座城市对盲人群体的关爱。虽然城区人行道基本都铺设了盲道,但不尽人意的是,许多市民并不知道人行道上这条特殊的道路是盲道,而且所建盲道几乎很少有科学合理并符合标准的,因此并不能真正发挥盲道的作用,也没多少盲人去使用盲道,“无障碍出行”成了“纸上谈兵”。
恩施晚报记者走访发现,盲道布置不合理,曲折、不连续;铺设不符合要求,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与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不符合要求;盲道被花坛、摊贩、店外店和机动车占据等现象突出。
盲道被忽视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大众对盲道缺乏应有的认知。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盲道的宣传,适时推出盲道宣传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多组织一些街面宣传活动,让市民认识到盲道的作用,养成畅通盲道的意识。广大市民应增强文明意识,多关爱盲人朋友,自觉维护盲道设施,把盲道还给盲人,保障盲人安全出行的权利。正如网友“闲云野鹤”所说:“多报道这样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文章,使大家生活的环境越来越好,使市民的素质越来越高,只有看多了、听多了才会使更多人了解到残疾人生活、出行的痛苦。”
盲人是残疾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需要在黑暗中得到指引,需要一个安全的通道!近日,州城出现了4处会说话的智能斑马线,“语音提示让我可以顺畅地通过红绿灯,希望这种智能语音提示设施能够多一些。”采访中,盲人郑本松一再表示。
无障碍设施缺失不规范
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势在必行
无障碍通道“障碍重重”、无障碍停车位少且容易被占用、无障碍卫生间尚未普及……许多网友吐槽生活中的各种尴尬遭遇。
“木木”说:“我老爸70多岁了,在栖凤桥那里,被马路边的石桩子绊倒过两次,城市设计的细节真的很重要。”网友“追马”“茶泡米饭”也表示,恩施的人行道很多地方不设斜坡,不光是盲人不好走,连推宝宝的婴儿车都无法行走,所以才有妈妈把孩子推在马路边上走,人行道的设计连基本的标准都没有达到。
同时,也有许多网友为改善城市无障碍环境支招。
智能斑马线。
“清风之影”说:“无障碍通道,方便了摩托车和电动车停放。希望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生命的解药”表示,相关部门应该关注公共设施问题并改进优化,普通市民不应乱停乱放,关爱残障人士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最近去了趟大连,发现那边的地铁通道和进出站都有无障碍通道,连一个动物园都可以实现全程无障碍通道行走,一个城市,如果能给人温度,往往是在关注弱势群体和老弱病残孕等特殊对象上体现出来的,特别是一个旅游城市。”网友陈祥猛说。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是创造无障碍环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首先要明确无障碍设施的工程建设责任,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责任。其次要明确无障碍设施的优先改造范围,采取列举的形式,规定应当优先推进改造的七大类公共机构或场所,同时规定无障碍设施尚未建成或者无法满足行动障碍者实际需要时,公共服务机构或场所应当依法提供合理便利。最后要明确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对象,规定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AAA级以上旅游景区以及大型商场、体育中心等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同时,办法中明确指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压实部门的主体责任,是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根本保证。
无障碍公交车已在州城投入运行。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老年学校以及录取残疾学生、实行融合教育的普通学校;(二)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三)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四)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和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六)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七)乡镇、街道及社区(村)的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二条: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
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更新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行动不便者通行的需要。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电梯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辅助器具供乘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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