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州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三农”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农村建设要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注重地域特色,体现乡土风情”,“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保护好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以多样化为美,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版富春山居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乡村“文化振兴”。我州作为土家族、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民俗文化浓郁,传统文化资源丰富,千百年来形成了不少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目前,全州有81个住建部命名的“中国传统村落”,数量占全省的39.5%,在全省市州中位居首位;有38个国家民委命名的“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数量占全省的77.6%。由于社会转型发展、拆旧建新频繁、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村人口空心化和保护规划滞后等原因,传统村落、民族村寨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比较严重,有的传统建筑、特色民居、文物古迹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加速消亡的严峻形势。加快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的立法工作,有利于保存和延续民族民俗风貌,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有利于利用和彰显独特地域文化,拓展和丰富文化旅游的内涵;有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问:请问《条例》的制定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条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把握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穿《条例》制定工作始终,确保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州委决策“同心同向”。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按照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精神,《条例》确定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原则,实行“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三是回应实践关切。注重把中央关于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政策要求和国家有关法规落到实处,并认真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将其固化为具体的法规规范,力求推进解决实际问题。四是坚持探索创新。按照中央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立法工作新要求,将“挖掘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中传统文化、民族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写入《条例》。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过程。
答:州委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三次召开常委会会议研究《条例》制定工作,州委主要领导提出了具体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制定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工作专班,在深入州内调研、州外考察、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2018年5月,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规议案。州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8年7月31日、9月21日和11月27日召开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多次到各县市开展立法调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归类合并400余条。先后两次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听取高校、科研院所、立法基地、省州有关实务部门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多次召开立法领导小组会议,对《条例》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在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州委、有关专家对《条例》合法性、合理性、成熟度进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2019年6月5日,《条例》经州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6日批准,州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问:请问《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6章48条,主要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职能职责、咨询论证、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二是申报认定与规划编制。规定了资源普查、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规划编制、规划内容和规划的批准、公布及修改等;三是保护与管理。规定了保护内容、档案建立、标识设置、分类保护、禁止性行为、建(构)筑物新建和修缮、文化传承、人才队伍建设、安全防范工作及退出机制等;四是利用与发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市场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的作用及权益保护,文化基地建设、文化遗产展示传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智慧乡村建设等;五是法律责任。对照禁止性规定设置了处罚条款,明确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和职能部门不履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是附则,对相关术语进行解释,规定了施行时间。
问:请问《条例》是如何定义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的,申报需要哪些程序和条件?
答:《条例》用定义条款对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进行了明确。传统村落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列入县级以上名录并命名,拥有物质形态、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生态等价值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民族村寨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列入县级以上名录并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即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且比例较高,生产生活功能较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及其聚落特征明显的自然村或者行政村。
《条例》规定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实行分级申报,州级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由县(市)人民政府从县级名录中申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申报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了申报县级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的条件。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答: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而且与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非常重要。针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分工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条例》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分别做了规定:一是州人民政府负责州域内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统筹指导;二是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三是州、县(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统一管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的统一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四是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和利用规划并负责实施,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安全防范等工作职责;五是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保护和利用,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护和利用中的作用。
问:请问《条例》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规划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了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保护与发展规划编制、规划内容以及规划的批准、公布及修改等事项,明确以规划来统领保护和利用。从规划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要求,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的划定,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传统建筑、特色民居、历史环境要素、文物古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改善,利用与发展项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问:请问《条例》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范围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如破坏传统建筑、特色民居、历史环境要素、文物古迹,进行开山、采石、采砂、采矿等活动破坏村落整体风貌;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的实物、场所,擅自修建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产品的工厂、仓库等等。《条例》还规定,风貌协调区应当保护好现有的自然景观环境,不得影响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通廊;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修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筑形式、体量、高度、色彩应当与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核心保护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除保护和利用规划所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建造坟墓。
问:请问《条例》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利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条例》在强调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村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规定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村(居)民可以对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特色民居的日照、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生活设施进行内部改造,完善生活功能,但不得破坏村落整体风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利用传统村落、民族村寨资源,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开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特色产品;鼓励和支持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源优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鼓励和支持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村(居)民利用空置土地、闲置住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等特色产业;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支持村(居)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民俗文化活动,支持专业人才进行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研究、传承等工作,支持利用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传统建筑、特色民居设立博物馆、陈列馆、传习所、传统作坊、传统商铺、传统工艺示范基地等,开展交流、培训、研究、传承等活动,展示、传播文化遗产。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特色和亮点。
答:《条例》的特色和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做好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工作,必须按照中央“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片面的为保护而保护的思想,协同推进保护与利用,促进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得到更好更持续的保护。《条例》在资源普查、申报认定、规划编制、保护与管理等章节中,以保护为重点但也涵盖了利用、发展的内容,同时设“利用与发展”专章对此进行规定。
二是体现“全面保护、应保尽保”的要求。《条例》按照“整体保护、分类管理”的路径,对保护项目的层级,除对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保护做规定外,还将州级、县级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全部纳入保护范畴作出相应规定。同时,划分保护范围,将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的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规定了相应的保护内容,突出保护重点,促进村庄整体风貌协调。
三是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村民是村落、村寨的建造者、使用者和传承者,也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条例》规定因保护需要造成村(居)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协商给予补偿;依法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尊重村(居)民意愿,并对权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等。
四是突出地域特色和立法创新。《条例》充分挖掘地域、民族特色,规定鼓励优先采用传统工艺、技术和材料,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同时,为协调好保护发展与产权制度的现实冲突,吸收现有改革成果,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创制性立法推进村寨保护制度建设,对传统建(构)筑物征收、代管等作出了规定。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答:法规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为学习贯彻和落实《条例》,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要抓好宣传学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条例》学习宣传力度,增强干部群众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工作的紧迫感、认同感,增强公众的保护和利用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护工作。二是强化组织实施。督促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推动各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州人大常委会将采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