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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直属局就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答记者问

2020年10月29日 10阅读 来源:常德日报 2015/4/30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促就业、惠民生、保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社会各界尤其是众多小微企业深表关注。近日,本报记者就基层地税部门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采访了市地税局直属局局长何东彪同志。

记者:针对小微企业,国家现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何东彪:从税种来讲,这一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还有部分政府性基金。单就企业所得税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税率是25%)。这是一个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就已执行。之后,国家曾几次调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目前最新的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13日印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记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吗?

何东彪: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记者: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这些政策优惠时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呢?

何东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之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该《公告》还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记者: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何东彪: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记者:这里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判定标准?或者说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何东彪:这里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判定标准或条件包括三个: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还有一个前提,就是企业不能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否则的话,即使刚才讲的三个标准都符合,那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在人们的印象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们国家的主体税种,那么针对这两个税种来说,国家对小微企业有什么扶持政策吗?

何东彪:社会各界尤其是刚创业、刚起步的纳税人都很关注这个问题。2014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地税部门执行营业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企业没有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税收指标的条件限制,即这里指的“小微企业”与企业所得税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有区别的。

记者:地税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还按规定代收、代征了一些政府性基金,如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那么小微企业在这方面有什么优惠吗?

何东彪: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3日印发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之规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记者:除了刚才所说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外,您还能对辖区纳税人讲一讲其他的“利好消息”吗?

何东彪:好的。我这里讲一讲市民朋友当前比较关注的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文件),《通知》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记者:如果我的住房不转让但对外出租,那么我要按什么标准去申报纳税呢?

何东彪:就这个问题,我在这里介绍一下我们湖南省的相关规定。2014年1月10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文件),并对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这些政策真的很给力,但不知广大纳税人是否了解?或者说,作为具体执行政策的基层地税机关,你们直属局如何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位呢?

何东彪:我局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高度重视,努力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能够全面落实到位,真正让纳税人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在政策宣传方面,一是我们充分利用各级地税门户网站进行宣传;二是我们专门编制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小册子,并摆到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免费取阅;三是我们安排税收管理员下户开展纳税评估等工作时,要求他们必须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四是我们对纳税人提出的政策咨询,尽可能地在第一时间予以解答。由于平时的宣传工作抓得比较扎实,目前辖区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率还是比较高的,落实的结果也达到了政策要求。

记者:听了何局长介绍的这些,我的感觉是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确实很大!我虽然不是企业主,但我真的替企业感到高兴!借此机会,我还想请您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你们直属局的情况,好吗?

何东彪:好的。我们直属局是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办公地点和市局同处一栋楼。正因如此,我们开展各项工作都是紧紧围绕市局的部署和安排,我们取得的任何成绩或亮点也都得益于市局的正确领导。

从直属局的职能职责来讲,我们主要负责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负责常德市江北城区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外埠驻常机构以及柳叶湖管理区所有纳税户的地税征管;二是负责全市省级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的地税征管;三是负责全市省级地税收入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四是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地税系统的大企业税收工作。目前,我局所辖纳税户共计2488户,其中:企业1344户、事业单位333户、个体工商户811户。

就局情局貌而言,我们直属局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收入规模较大。2010年至2014年这5年来,我局共入库各项税费208.26亿元(其中2014年入库了52.88亿元),平均每年增收6.06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8.83%,年度收入总量连续多年占据全市地税的“半壁江山”。二是队伍素质较高。在69名在职干部职工中,大学以上文凭57人(硕士学位2人),大专文凭11人,中专文凭1人;有注册税务师8人、中级职称16人、初级职称7人。三是工作基础较好。在历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我局每年都积极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先后获得了省级“文明单位”、省级“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五星级”办税服务厅等多项荣誉,为推动地税事业发展发挥了应有作用。

记者:您对辖区纳税人有什么要说的吗?

何东彪:我想说三层意思。一是感谢——感谢辖区广大纳税人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祝福——祝愿所有纳税人朋友事业发达、财源广进,并为国家做出越来越大的税收贡献;三是表态——我们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努力构建和谐友好的税收征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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