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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新消法,霸王条款能否继续“称霸”

2020年10月29日 10阅读 来源:常德晚报 2014/3/10

3月15日,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正式执行,引发了业内人士和媒体的关注,尤其是新消法第二十六条对霸王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否真的意味着霸王条款大限将至,消费者对此充满了期待。近日,记者就此走访了多方人士。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霸王条款”依旧在餐饮、保险、通信、房产等多个行业“横行”,这一点得到了市工商局合同科工作人员的证实,去年他们就查处了霸王条款345条,市民对此的感受也很强烈。

家住市城区皂果路康桥蓝湾小区的彭女士说,她和朋友到市城区某茶楼喝茶,“我们按‘要求’每人消费超过了38元,也付了包厢费,可是服务员又说每人必须点茶水,这合理吗?”对于彭女士的质疑,服务员只以一句“这是我们的规定”来简单回应。采访中,很多市民都说出了和彭女士相似的经历,如去KTV被告知“禁止自带酒水、零食”,到商城刷购物卡被告知“卡内余额过期概不退还”等等,其实这些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然而,纷繁复杂的霸王条款往往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究竟该如何识别霸王条款?其实,霸王条款并非法律术语,它一般指商家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在日常生活中,霸王条款“称霸”的方式主要有3种: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如“在本酒店就餐的顾客发生人身伤害等意外,本店概不负责”,“本店对洗熨结果不负赔偿责任”等;经营者加重消费者责任,如某旅行社规定“因游客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经营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

市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负责人彭贤琼介绍,通讯和食品行业中的“霸王条款”最为普遍。不少市民疑惑,为什么这些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频频出现霸王条款?难道就没法管了吗?

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勇刚认为,商家的规范经营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欠缺、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者选择范围有限、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大等因素导致霸王条款一直存在。而在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教授樊安红看来,很多时候,在判定某些行为是否为霸王条款时存在分歧,这也使得它不可避免的存在。如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判定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之前,在这个问题上,法院曾出现过矛盾判决,有些认为是霸王条款,有些认为不是。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弱,霸王条款对他们而言是隐形存在。如在保险行业,在赔付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上标明,将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里的药物进行赔偿,且一律只赔偿80%,消费者认为,自己只需承担20%的医药费,很满足。“事实上,这是保险行业存在的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理应获得全额赔偿。”他说。

市工商局合同科副科长金伟认为,首先,法律对霸王条款的界定比较模糊,往往需要借助其他法规才能明确判定。如常德某房产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以格式条款约定“该楼栋所在的外墙面及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但必须由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管理;临街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该条款就要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才能判定为霸王条款。其次,取证难、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导致许多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放弃维权,也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很多交易都是直接现金交易或是口头承诺,造成取证难,而且在新消法实施前,所有取证都由消费者承担。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时,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自我救济、行政救济或者是司法救济:一方面要勇于向商家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及时和商家协商解决;另一方面,拨打12315投诉,请求市消委协调;再次,可以直接拿起法律武器起诉。除了这些维权途径,消费者在遇到霸王条款时,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及时保留交易的发票,或者商家的宣传资料等。

樊安红律师建议,市民平时可以多向律师或专业人士咨询,养成维权的好习惯,提高对霸王条款的识别度。另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对法律界定明晰的霸王条款加大打击力度。

新消法的亮点颇多,如消费者在7天内有“后悔权”、精神损害赔偿入法、遇消费欺诈获3倍赔偿等,特别是商品出现瑕疵由商家举证和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这两大内容直接降低了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的维权成本,但也有人疑虑:新消法实施后,霸王条款真的会消失吗?

赵勇刚律师的答案并不乐观,他觉得每个新法律的实施本身有一个过程,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新消法的认知也需要时间,如此一来,霸王条款未来将如何无法预测。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新消法已经为应对霸王条款提供了依据,但是消费者能否提高维权意识,利用新消法维权还是个谜。不过业内人士达成共识:新消法是消费者的福音,更是消费者应对霸王条款的利器,让霸王条款不再“称霸”值得期待。

(编辑:李念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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