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偶然看到互联网有我十九年前撰写的《常德钵子菜》一文,我对互联网地使用不甚熟悉,故请人替我搜索,发现我的这篇文章在不少网站均有刊载。有的是全文、有的是摘选、有的甚至是篡改,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均没有原创作者的署名,更没有经我允许。对此等侵权行为,我不得不表明我的态度,说明事情的原委,以正视听。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这篇文章的由来。一九九八年湖南省餐饮行业的民间组织湖南省烹饪协会发起组织编写一套湘菜丛书《中国·湘菜湘点》,向全省各地、州、市烹饪协会发出征集函件,我曾是省烹饪协会常务理事,自然也收到了此函,不久省烹饪协会秘书长省蔬菜饮食公司副经理杨张猷,省委接待处处长林世德,亲临常德指示我们常德烹饪界同仁,重点搜集整理地方菜一册中的“常德钵子菜”部分。我随后便邀请了十几位常德烹饪界的名师座谈,大家列出了一百多款常德钵子菜,精选了五十二款分别由十三位同志撰写(该丛书二零零二年出版时采用了四十五款),按要求我为此专集写了引言,对“常德钵子菜”的成因、特点等进行了初步阐述,如此《常德钵子菜》一文的初稿形成。二零零四年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组织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我就将此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充实和修改,形成了一篇小论文,以《常德钵子菜浅谈》为题选送并获奖,文章收入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二零零四年度论文汇编中。为了引起业内和社会大众对“常德钵子菜”这种地方饮食文化现象地关注和探讨,推动“常德钵子菜”的提高和发展,我于二零零八年对这篇短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向常德电视台湖南城市广播电视报《常德周刊》投稿,标题仍是《常德钵子菜浅谈》,刊登在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常德周刊》第十版“发现常德”专栏中,编者将标题改为“常德钵子菜”。不久听朋友说,常德市政府网站也转发了我的这篇文章。紧接着《常德晚报》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在第二版“追根溯源”专栏以“常德钵子菜”的起源为题,摘登了文章的部分内容,并有我的署名。二零零八年年末经常德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王一军同志引荐,湖南《湘菜杂志》向我约稿,经再次修订,此文便刊登于湖南省餐饮行业协会会刊《食尚先锋》二零零九年一月总第二十五期“地域文化”专栏上。为撰写此文我翻阅了多种文献资料、四易其稿。综上所述《常德钵子菜》一文的著作权应属于本人。
我的著权是否得到了应有尊重呢?据初步查证,《常德钵子菜》这篇文章,在“百度”、“新浪”等网站都有刊载,但均未经我允许,更未署名。如:“新浪博客”《名唐食家》妙手仁厨唐兴平的博客中,以经典湘茶——特色常德钵子菜为题,原文转载这篇文章;“百度·百科”刊载的“钵子菜”一文,注明引用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来源:“常德钵子菜”常德人民政府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月。而在转载时将标题改为“钵子菜”,删去了第一自然段部分内容,并且将“常德钵子菜”改为“常德桃源钵子菜”,缩小了“常德钵子菜”的地域范围,其他文字内容与我的文章别无二致;“百度文库”中题为“常德钵子菜的起源来历”的文章,与《常德晚报》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摘登的内容完全一致,仅标题多了“来历”二字;“猪价网”中“朱家阁菜谱”也是原文照转。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而且有些经营常德地方菜的餐饮企业,在做店内、外宣传时,也有摘录我文章的情况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等人生和财产权”。第三节关于权利的保护期问题,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并规定作者享有第一节所载十七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为此本人对当前肆意使用,篡改我文章的现状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感谢社会各界对“常德钵子菜”的喜爱和关注,但在使用我的文章时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作者的劳动成果应有起码的尊重;第二,互联网有关网站,应担负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对所刊载的内容应有审查、甄别的义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第三,本人再次重申:对《常德钵子菜》一文依法享有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依照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敬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侵权行为,立即纠正。本人保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责任编辑: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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