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财政部门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积极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深入开展,围绕支持全市贫困村稳定出列、现行标准下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为主要目标,不断加大投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资金监管,不断密切扶贫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联结。1-7月,全市县区计划投入资产收益扶贫资金3.20亿元,其中财政资金2.84亿元;计划实施项目2183个,已签订分红协议的项目1718个,项目完成投资1.61亿元。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贫困村220个,村平均投入项目资金73.3万元,预计全年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人以上,实现增收2500万元,人均增收500元左右。
出台方案规程,夯实工作基础
一是下发工作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市扶贫局制定了《宿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方案》,从目标任务、实施原则、实施范围、实施主体、实施步骤及相关工作要求等六个方面,指导县区围绕贫困村稳定出列、现行标准下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为目标,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用于资产收益扶贫。
二是召开现场推进会。5月30日,在萧县召开全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推进会议,对2018年县区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农业、扶贫等部门切实承担起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职责,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加大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力度。
三是制定工作操作指南。为确保县区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取得实效,市财政局结合县区实际,出台了《宿州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操作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县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实施范围、资金投入、项目实施主体和工作推进步骤,并绘制了工作流程图,对村级资产管理、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协议、股权量化方案和收益分配等贫困村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流程进一步的细化,切实提高了县区开展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可操作性。
四是强化资金投入保障。各县区切实加大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投入,统筹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用于项目实施,确保财政投入不低于上年度省以上财政到市县专项扶贫资金的10%,并且本级投入不低于总投入20%。
立足产业发展,扎实推进项目实施
一是立足优势产业选好项目。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扶贫等部门,立足本地资源条件,统筹考虑产业基础、区域布局、一二三产业融合、市场环境、群众意愿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发展预期、对贫困群众辐射性强的产业项目,并重点依托本地区、本乡镇的优势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围绕扶贫资金投资兴建的果蔬基地、加工冷藏、蔬菜大棚、扶贫工厂等产业项目,积极稳妥的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二是严格标准选好实施主体。县区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两个优先”原则,指导乡镇和村,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民主、公开方式选择,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等形式确定实施主体,并按村申报、乡审核、经县领导研究、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等程序进行确定。
三是因地制宜创新管理机制。县区财政、农业部门积极指导乡村创新项目经营管理模式,项目实施主体带动农户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使农户享受收益分红、就近就业、技术指导、产品回购等多种收益。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和项目运营情况,负责指导贫困村制定详细、具体的股权量化方案。制定的方案包括资产股权量化的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方案制定通过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社会监督;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年保底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加强调度监管,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工作调度。根据省绩效评价要求,制定《宿州市资产收益扶贫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从项目主体选择、资产投入、制度建设、资产管理等方面对县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县级自评和市级评价,推动县区强化政策落实。同时制定了《宿州市资产收益工程月度考核排名通知》,从7月开始对县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推进情况实行月度评分排名调度,排名结果由市民生办在全市进行通报,督促县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积极防范风险。县区建立乡镇、村联合评估论证机制,在择优选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合作主体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宣传推进力度,引导资产收益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进行投保,提高实施主体防范风险能力,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县区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通过经常性监督检查、聘请第三方绩效评价等方式,加强资产收益扶贫财政资金监管。对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主体,加大对其的失信惩戒力度,列入负面名单。(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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