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企业信用信息的完善与监管

2020年10月30日 10阅读 来源:宿州市工商局 2014/6/24

今年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标志着对市场主体的年检、验照时代已结束,年报制度开启,随之而来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运而生。“宽进严管”逐步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宽进的结果必将涌现大量的新的市场主体,作为严管的具体措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约束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如何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进一步营造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能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是约束监管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

一、当前企业信用信息存在的问题

1、信息孤岛。目前企业的信用信息是在企业登记、年检过程中形成的,黑名单的信息主要来自未年检企业的吊销。信息来源单一,不能客观反映企业全貌,且只有工商部门独享,形成信息孤岛,使得对各相关部门参考价值降低,广大的消费者更是无从从公示信息上判断是否是诚信企业。

2、共享性差。一是工商机关内部业务如商标、广告、食品安全、消费者维权以及打假信息不能实现内联信用共享。二是相关的执法部门、金融部门及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共享。

3、缺乏权威性。目前涉企各相关部门都从自身业务出发,都建有自己的信用信息评价系统,而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所提供的信息都是有利于己的信息,甚至企业对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是矛盾的,到底哪个部门的信息是准确的,没有评判标准,缺乏权威性,对社会的引导、警示作用不大。

目前,黑名单的建立及在全国范围的联网运用,凸显了信息共享的警示作用。而在其他方面的信用信息的引导、警示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亟需进一步完善,只有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才能发挥出监管的约束作用。

二、如何完善企业信用信息

1、公示范围上完善。一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及时、完整。企业自设立后至注销后,企业的公示信息应是及时的、完整的,这是社会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的常识判断,否则则为异常。鉴于此,企业在平台公示的信息应包括: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企业按照年报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段公示的本企业的信息;政府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信息;金融部门对企业的信贷情况信息;税收征管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信息;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投诉情况信息。二是合理划分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借口规避信息公示,应公示必公示,确保信息的完整性、逻辑性。

2、公示要求上完善。对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必须及时录入,且应实时、及时,不能滞后,同时对信用信息的公示要客观、公正,对失信信息不能隐瞒不报,特别是违法信息等不良信息,不能徇私而不及时录入,造成社会的误判。

3、公示过程上完善。公示的操作过程、对应接口应顺畅。

4、公示逻辑上完善。公示平台所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应是互相矛盾的,如此,则会给公众造成无所适从的感觉,降低警示、参考的可信度,所以其公示内容在逻辑要求上应具有因果关系。

三、如何发挥警示监管作用

1、突出企业信用信息的权威性。目前,已在国家层面、省级层面搭建了两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这一平台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具有权威性,人人可以随时查询、了解相关企业的状况。

2、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性。以政府为主导,强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实现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凡涉及企业的执法信息、金融信息、纳税记录、投诉信息等要全方位地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3、坚持企业信用信息的不可更改性。公示信息的权威性客观要求公示信息具有不可更改性,即使确需更改,也要提供确凿的纠错依据,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不然必将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最终失去权威性。

4、企业信用信息的便利查询性。公示的信息要具有人人随时可查的便利性,才能为社会所接受、所使用,从而达到社会共同监督的目的,才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度设计目的。

5、企业信用信息的引导、警示性。公示这一举措,使监管由政府的部门监管变为全社会的监管,把企业的信用情况公之与众,交由社会评判,倒逼企业为自己的社会形象着想,进一步维护自身形象,必将最终起到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的作用,对违法企业起到警示惩戒作用。

6、建立对企业虚假信息举报制度。企业为提高自身的美誉度,有可能对有利于己的信息夸大,对不利于己的信息缩小,各相关部门也有可能因工作误差造成公示信息失实,有必要建立对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

四、如何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目的

1、实现信息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是全社会的共享,不单是工商部门,也不单是各执法部门、金融机构,只有共享才能变部门监管,为全社会的监管,社会评价体系才能最终建立,对企业的引导、警示作用才能够正常发挥。

2、提高公示效力。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对有异常行为的企业的一种警示,也是社会认知的实情参考。依法公示,提高公示的效力,使公示更具权威性、客观性、真实性。

3、严格信息的实时录入与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来自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要求各有关人员实时录入,及时发布,而不能不录、选择性录入、滞后录入,以免造成信息的不实,对有关部门的处罚信息,所涉部门应及时跟进,联动响应。

4、加强对公示信息的抽检。“宽进严管”激发创业热情的同时,难免造成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鱼龙混杂,特别是年检改为年报,属于企业自己申报的信息更是良莠不齐,所以对公示信息的抽查尤为必要,加强抽查可以打消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增强其社会责任心。

在此基础上才能达到制度设计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理想境界,才能培育出诚实、守信,有社会公德心,有社会责任感的现代企业。作为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企业的实时信息,必将对企业起到约束作用,也必将起到引导人们的日常消费,从而给消费者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徐建军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