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挺身而出,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4月13日,滁州市出台激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敢于担当若干意见,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结合、三区分”重要思想的务实举措,也是进一步巩固来之不易的正风反腐促发展良好形势。
滁州市委、市政府旗帜鲜明地支持担当者、鼓励担当者、保护担当者,在经济下行压力巨大、改革发展稳定繁重的现实背景下,让他们能挺直腰杆、甩开膀子、迈开步子,积极作为、尽职尽责,敢于担当、善于创新,把思想和行动自觉统一到干事创业上,把责任和使命落实到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上,同心同德、奋力拼搏,确保全国全省一道如期全面建成小康,努力实现冲刺全省第三、建设环滁皆美新家园。
纪委保驾护航,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为贯彻落实市委精神,进一步营造主动尽责、敢于负责的干事创业环境,滁州市纪委配套出台了容错纠错免责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允许失败、宽容犯错的“容错”机制。
滁州市纪委、监察局旗帜鲜明地保护宽容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给予敢于担当者一定的“试错权”。
构建严管厚爱的“四大机制”,不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
深化改革就是要敢啃“硬骨头”、敢蹚“地雷阵”,走前人没走过的路,做前人没做过的事。改革的征途上难免会出现失误或差错,工作中的“领头羊”可能就成为失误的“替罪羊”。这时候,就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让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
滁州市按照“好干部20字”标准,着力构建“四大机制”,打造对党忠诚、干净干事、担当有为的党员干部队伍。建立“三看三不看”的选人用人机制。在选人用人中,坚持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考验识别干部、在一线岗位锻炼培养干部、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重大事件的实践中选拔使用干部,主要看精神状态,不看资历深浅;看干得怎么样,不看说得怎么样;看打基础、利长远的实绩,不看急功近利的面子工程。建立“三个保护”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坚持在干事创业中,保护宽容勤政干事的,教育引导干部克服“多干事多犯错、少干事少犯错、不干事不犯错”的错误思想;保护宽容敢于担当的,教育引导干部克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心态;保护宽容思想解放的,教育引导干部克服“解放思想与依法合规相对立”的错误认识。建立“三不保护”的追责问责机制。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厉行正风反腐,对不按规矩办事,甚至胆大妄为、懒政不为、推诿慢为的干部,要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整治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建立“三重保护”的澄清防范机制。建立问题澄清制度,对不属实信访举报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建立备案建档制度,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工作建立完备的决策、执行过程资料台帐,作为免责的重要参考;建立教育防范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违纪现象发生。
划定容错免责的“七种情形”,为党员干部买一份“ 意外保险”
只要党员干部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中主观上为公为民,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客观上尽职尽责,发生过错能够积极主动纠正,不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明确规定,就可以视情形、看情节申请容错纠错免责,这相当于为每一位党员干部买了一份“意外保险”。
滁州市对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失误、错误,坚持“四项原则”,免予问责追究。即支持敢于担当,大力支持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敢作敢为、锐意进取,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区别对待过错,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个结合三个区分”用足用活,激励党员干部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体现保护宽容,保护积极作为、敢于担当,支持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严格条件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实现创新、容错、纠错一体,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统一。适用“七种情形”,划定容错免责边界。即上级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先行先试,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或按规定进行报告备案的;因上级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执行中出现偏差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具体推动工作中出现无意过失的;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推诿、不扯皮,敢作敢为、敢于担当的;因执行条件不具备或经验能力不足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等其他情况的。
严格免责认定的“四步程序”,避免被异化和滥用。当然,容错纠错免责也不是没有底线、不讲原则。用好“容错免责”这味好药,必须防患于未然,堵塞规定的漏洞。
滁州市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决杜绝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四步程序”进行核实认定。即申请,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请;核实,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认定,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报备,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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