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的“限放”,到2019年的“禁放”,我市不断加强对于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力度,推进移风易俗步伐的加快。昨天,市禁放办再度邀请环保、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召开《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拟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进一步的立法规范管理。
限放禁放 顺应民意
让人记忆犹新的是,滁城烟花爆竹限放和禁放之前,每年大规模地燃放烟花爆竹,不仅造成噪音、大气、环境污染严重,由此造成的火灾事故、人员伤害也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广大市民的人居环境和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广大市民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反映。要求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管理。
据统计,仅2015年至2018年间,专项建议政府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禁放管理的市人大议案8件、市政协提案10件;同时,很多市民通过市长热线等途径,请求政府部门强力推进禁放工作。
根据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显示,一则内容为“滁城禁放”的网帖中,阅读量为40821人次,收到回复97条,“点赞”54个,“反对”5条。
有序推进 取得成效
2015年,我市出台《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滁州主城区划定64平方公里的区域,规定除春节、元宵节等时间段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过这一限放政策,改变了以往随时、随地、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滁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得到初步规范。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原划定区域和限放规定已不适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2019年1月1日,我市颁布实施《滁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将限放调整为禁放。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限放期间和2019年同期禁放期间,对燃放烟花的特征污染物PM2.5和NO2数值进行比较,分别较同期下降5.3%和36.7%。
立法规范 日渐成熟
记者了解到,自2019年1月1日禁放烟花爆竹以来,历经2019年全年和2020年元旦、春节、元宵节重要时间节点,我市通过划定网格监管、条块结合,加上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等方式,禁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据介绍,2019年,滁城禁放区共接到燃放烟花爆竹举报85起,处罚61人,收缴非法运输、存储烟花爆竹3200余件,处罚4人;2020年,滁城在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实行一、二级管控机制,期间禁放区累计接到各类举报7起,查处零散违法销售行为3起。对比发现,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明显减少,禁放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将《规定》通过立法形成《条例》时机日渐成熟。
我们既是城市文明的建设者,更是受益者。市禁放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立法管理,是巩固我市前期限放、禁放工作成果的需要,也是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部分内容摘录: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条例》(草案)规定的城市建成区禁放范围为滁城‘东至马滁扬高速,南至京沪高铁,西至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西涧湖水库,北至铜陵路’。”
“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天长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应当建立鼓励、引导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滁州全境禁放。”
“禁放区域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工程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劝阻不成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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