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记者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驴友”屡屡犯险
发布会上,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公布了黄山风景区紧急救援情况。
据介绍,近5年来,黄山风景区每年救援数量在400起左右,其中一般救助占75%左右,较大或重大救援(指“驴友”搜救、伤病较重、动用救护车送医院诊治等)占25%左右。2017年,景区共组织实施各类救援483起,其中较大援约120起在各类救援中,难度最大、危险系数最高、费用最多的是对“擅自进入景区末开发升放区域的旅游者驴友”的救援。凡遇驴友迷被困,黄山景区都会出动综治、公安、武警、消防、防火、环卫等多部门人员,且需雇请向导、请求第三方救援、安排搜救犬等展开救援,每年支出直接费用数十万元,约占全山救援费用的三分之一。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随着户外探险运动的兴起,“驴友”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或现象屡禁不止,尽管管委会加大管理力度,但仍有一些“驴友”片面追求新奇,冒险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最终走入危险境地。如2014年,黄山风景区堵截、查处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或现象50批262人次;2015年堵截、查处24批193人次;2016年堵截、查处24批212人次;2017年5批109人次。
“这种行为对景区资派安全存在相当大的威胁,一是在野外随意用火给景区森林植被造成威胁;二是在沿途随意丢弃的物品对生态造成污染;三是一旦驴友遇险,管委会组织的救援将会占用大量公共救援资源,此类救援对组织或参与者人生安全带来了重大挑战”该工作人员说。
“张宁海”,黄山风景区永远的“痛点”
前述已经说到,驴友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或,给景区管理带来极大困难,特别是这些驴友遇困遇险后,救援难度大,严重占用公共救援资源,并且给救援人员本身也造成严重的安全威胁。
这是黄山人民都不愿提及的伤心往事。2010年12月12日,上海复旦大学18名大学生组成的驴友团结伴前往黄山景区旅游,他们选择从未开发开放的驴友登山线路进入景区,因大雨倾盆,雾气弥漫,导航失灵发生指示方位偏移,于夜晚时分在深山中无路可循而迷失方向,只好报警求救。黄山风景区迅速成立援救指挥中心,迅速调集230余人的救援力量,携带救援设备以及食物和衣物等物资,分成多支队伍从各个不同方向展开搜救。经过十余个小时的搜救,最终找到18名大学生。然而在归途中,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温泉派出所年仅23岁的民警张宁海因为照顾学生,不幸失足垫下悬崖光荣牺牲。
张宁海走了,所有黄山人为之泪目。然而驴友的“以身犯险”并未就此终止。
剑指“游客擅入未开发开放危险区域”
记者了解到,此次《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景区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使旅游者在遇险时获得及时有效救援。
《办法》一共十七条,第一条至第六条属于总则性质的内容,介绍《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和实施;第七条至第九条是有偿救援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是有偿救援费用追偿的实施程序、异议解决和督促履行;第十三条至第四条是有偿救援费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提示支付了有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明确购买门票的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验状态需要救援的,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是实施时间为2018年7月1日。
《办法》制定有理有据
发布会上,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理有据,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同时也是规范旅游活动,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和景区资源安全的现实需要。
如《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再如《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以及《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救援。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为有偿救援制度提供了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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