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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三道保障线”】《鹰潭市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11月11日 10阅读 来源:鹰潭市卫健委 2020/3/23

根据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9〕25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健康扶贫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好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基本医疗有保障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鹰潭实际,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在脱贫攻坚期主要是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保障。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空白点”,做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

基本医疗有保障指导工作标准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医疗卫生人员“三合格”、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详见附件)。

二、加强“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

(一)加强县乡村人员培养培训。持续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力度。继续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招聘特岗全科医生,全面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医师问题。继续开展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持续对乡村医生开展实用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中医药服务能力。

(二)统筹使用县域卫生人力资源。鼓励统筹使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县聘县管乡用”,为乡镇卫生院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探索开展设区市域内非贫困县县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医师到乡镇卫生院执业。积极推进“乡聘村用”,为村卫生室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鼓励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统筹安排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引导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到“空白村”卫生室执业。建立健全压茬选派制度,通过从乡镇卫生院选派医师到村卫生室开展巡诊、派驻等方式,解决村卫生室缺乏合格医生的问题。

(三)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积极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推进医共体内行政管理、医疗业务、信息系统等统一运作,强化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辐射、医疗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的带动作用,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绩效,逐步用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

三、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消除“空白点”。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投入,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和标准化建设要求,在脱贫攻坚期内,为没有卫生机构的地区新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对基础设施未达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改造升级,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加强使用管理,有效解决和防止村级卫生设施闲置不起作用问题。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室建设和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对于扶贫搬迁后新形成的行政村,在地方政府水、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前,可通过设置临时医疗点,为群众提供服务。

四、优化和完善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一)实现贫困人口应保尽保。确保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覆盖范围,实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二)优化健康扶贫政策保障线。从2020年1月1月起取消我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六道保障线”中的“二次补偿、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和政府兜底”制度,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道保障线”。继续保障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合理待遇水平,确保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适度目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道保障线”按规定报销后未达到90%标准的缺口部分由财政承担。

(三)优化门诊慢性病待遇确定程序。将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的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和参保地中医院门诊倾斜,保障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医,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四)强化贫困人口医疗服务监管。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坚持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规范转诊转院手续。加快“医疗保险实时监控”平台建设,建立多维度医保智能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和纠正健康扶贫领域定点医疗机构有偿转诊、虚假住院、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现象,推进有序转诊、合理治疗。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贫困人口健康扶贫管理服务措施,继续巩固落实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服务。做好中央脱贫专项巡视和省自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严格按照现有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保障到位。健全健康扶贫管理机制,加强健康扶贫运行分析,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按照中央健康扶贫决策部署,地方政府负责结合本地脱贫攻坚实际,制订政策、明确标准并推动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实施健康扶贫、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分类救治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将健康扶贫纳入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医保部门负责实施医疗保障扶贫、基金监管、将贫困人口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健康扶贫的投入保障,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健康扶贫项目实施。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贫困人口普遍认可以及可量化、可实现、可考核的原则,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对照标准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将排查结果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报备。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各地要研究制订解决方案,倒排时间节点,落实专人负责,实行销账管理。全市统一执行《鹰潭市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详见附件),各区(市)原则上不再另行制订标准。

(三)加大投入支持。市级财政对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要予以倾斜支持。县级财政要按规定落实好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对于服务人口较少、按照现有渠道和补助标准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村卫生室,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要支持解决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鼓励各类公益基金、企业等社会力量支持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附件:鹰潭市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

鹰潭市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标准

一、保障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一)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

1、每个贫困县建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靠近或隶属于市级行政区的贫困县,市级公立医院能够满足需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不单独设立县级医院。

2、每个乡镇建成1所政府办卫生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急危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责。

3、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二)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

1、每个县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医师。

2、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全科医师。

3、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三)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

1、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贫困县有一所县医院(中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2、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要求。

3、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达到《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卫基层发〔2015〕1号)要求。

二、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一)实现应保尽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坚持医疗保障现行制度基本标准,各地在现有医疗保障制度之外开展的医疗保障扶贫措施,到2020年转为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下进行。

(二)稳定住院保障。大病保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适度倾斜保障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在2020年实行“三道保障线”,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适度要求。

(三)保障门诊待遇。优化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确定程序,将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的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保障贫困人口就近就医,减轻门诊费用负担。

(四)完善结算机制。全面实行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制度,医疗保障部门要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为贫困人口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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