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起征点、盈利点大幅调高 我市近8000个体工商户从中受益千万元
已在去年12月、今年1月纳税申报期间申报缴纳了相关地方税的且符合条件的个体户可向主管地税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规定,从去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今年1月1日起又大幅度地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政策,这些政策调整实施后,我市将有近8000户个体户从中受益,占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总数85%左右。不过,地税部门也提醒,起征点、盈利点以下的个体户在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仍需接受地税部门管理,依法依规经营。
优惠力度大: 起征点、盈利点大幅提高
据了解,2011年11月1日,我省大幅度地提高了营业税起征点。根据规定,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根据政策规定,起征点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具体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记者还了解到,从2012年1月1日起,省地税局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政策。规定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在盈利点以内的个体工商户,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受惠面广: 全市约有85%个体 工商户无需缴纳地方各税
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调整,不仅表现为优惠力度大,其政策受惠面也非常宽,为数众多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都将从中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好处。据市地税局测算,新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政策实施后,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约有近8000个体户暂免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受惠面达到85%左右,年免征额超千万元。
市地税局相关部门为将此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正在抓紧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退税事宜。据了解,凡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月核定营业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且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通过银行批扣或自行申报缴纳了2011年11月、12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另据了解,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调整对我市地方税收入的影响虽然很小,份量很低,但对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创业就业意义非常重大。据地税部门介绍,我市个体户面广量大,经营规模小,经营方式传统,国家、省里这次大幅度地提高起征点、盈利点政策,一方面有利于大幅度降低这一社会群体的税收负担,缓解其税负“焦虑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创业就业;另一方面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做大做强。
市地税部门提醒:
起征点、盈利点以下个体纳税户也需接受税收管理
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大幅提高后,需要提醒的是:其免税户同样要接受地税部门税务管理。在税务管理面前,没有“点”上“点”下之分,起征点、盈利点下个体户同样必须依法经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地税部门对所有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巡查。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在经营中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二、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如果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提请重新核定其定额:三、起征点以下个体户如果需要发票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领购申请,若纳税人月发票领购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发票开具金额全额纳税。
对于处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户,地税部门也提醒,若发生下列情形,个体工商户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或申请调整其定额。一是将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其当月定额比对后,超过核定的营业(销售)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的;二是在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是在原经营品种、项目和营业范围、营业地点不变的情况下,个体定额户的营业(销售)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的;四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的个体定额户,其生产品种或经营服务项目发生变化的,或经营品种、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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