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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2010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20年11月06日 10阅读 来源:鹰潭日报 2011/3/15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0年我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以案说法,希望消费者能借此吸取经验教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十起消费维权案例既有厂家举报超市销售假冒商品,也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向商家索赔未果向12315进行投诉,还有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每一起案例都具有代表性。为了更好地警示不法商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这些消费维权案例。

据了解,2010年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1969件,其中咨询1502件、申诉457件(包括市长热线转办15件)、举报10件。申诉中商品类申诉349件、服务类申诉108件。咨询、申诉和举报涉及较多的是通讯产品和服装鞋帽,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认真对待每一个咨询、申诉和举报,并按照工作流程分派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绝大部分都能按时依法办理并及时通过12315行政执法网络回复,办结率达98%,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2010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某超市销售假冒野生葛粉案

2010年4月,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接某厂家举报,称鹰潭市某超市涉嫌经销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QS认证标志的野生葛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超市开展突击检查,对涉嫌产品进行暂扣、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千元,罚款1.3万余元。

某超市销售食品标签内容不符案

2010年9月,根据举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某超市经销的“多味花生”标签中的产品标准号使用企业标准,未使用国家标准。

【处理结果】市工商局进行立案调查,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该品牌“多味花生”并处3万元的罚款。

某超市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食品案

2010年9月,举报人反映某超市销售的“某牌花色挂面” 无花色挂面生产许可,只允许生产挂面(普通挂面)。

【处理结果】经立案调查属实,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个体户无照经营0#柴油案

2010年7月,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个体户在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柴油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决定。

某个体户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0年7月,根据厂家投诉,贵溪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某店查获涉嫌侵权“五粮液”白酒6瓶,打假维权人员当场作出鉴定,该产品属侵权产品。

【处理结果】违反《商标法》,该局没收侵权的“五粮液”酒6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余江县某水泥代售点销售问题水泥案

黄女士申诉在余江县某代售点购买的水泥有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余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当场要求经销商提供进货发票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经销商没能提供。

【处理结果】余江县工商局向经销商耐心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销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调解,同意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500元。

新摩托车浸水余江工商调解更换

为了牟利,竟然将浸水摩托车照常销售。2010年12月,消费者陈先生在一家品牌摩托车行里花8000元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第二天陈先生意外地发现摩托车外壳及内部有锈斑,仪表也有问题,陈先生立即仔细检查,判断出该车在洪灾时被水浸泡过,陈先生立即找到商家理论,商家承诺给陈生先换新车或者更换全部零件,但却迟迟未换。陈先生只好将此事投诉到余江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处理结果】经调解,商家为陈先生更换了新的零部件并赔偿了损失,同时,工商部门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

余江县工商局查获一批冒牌卷纸

2010年11月,举报人反映辖区内有人在销售某牌假冒卷纸,余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依法对当事人货仓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品牌的任何授权手续,而是从网络购进外包装后经过自己加工,运到县城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违反《商标法》,该局没收了全部仿冒的外包装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 

某店销售不合格月饼一案

2010年9月,月湖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中秋节日市场检查时,对某店销售的某牌月饼进行抽样送检,经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该牌月饼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月湖区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700元罚款。

某个体户销售不合格铝合金一案

2010年8月,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月湖区某店销售的某牌铝合金进行抽样送检,结果其“基材壁厚”值未达标准,该牌铝合金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4000余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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