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县域经济做大做强,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该政策涵盖的县域有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信江新区,以及十强中心镇锦江镇、塘湾镇、童家镇、上清镇、中童镇、潢溪镇、罗河镇、志光镇、泗沥镇、龙虎山镇。
在农业生产方面:鼓励农产品争创品牌,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新获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或新获江西省名牌产品、江西省农业名牌产品的单位和企业给予奖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或绿化隔离、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扶持蔬菜生产,每年从市、县价格调节基金、支农资金、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蔬菜生产发展好并直接为城区市场常年供应蔬菜的生产基地(企业)进行以奖代补。
在优化工业企业发展环境方面:支持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中心城区和县城退城进园的工业企业,在原工业用地重新出让后,扣除土地成本及基金,按土地纯收益的一定比例,采取“一企一策”办法,按照属地原则,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对按照规划在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出让金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建设规费;对出租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或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五年内免收市、县征收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售、转让标准化厂房的,允许其按照分栋办证的方式对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对县域建设周期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直接纳入市级工业项目库,若其开工建设一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对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给予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在支持旅游业发展方面:支持龙虎山旅游产业发展,从2014年起,五年内市本级对景区范围内所有的企业、个体户所缴纳的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按2013年基数集中,超出部分全额返还景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起止时间内,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的促销费用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加大旅游投入,2014年、2015年每年整合1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龙虎山旅游形象宣传和全市旅游发展奖励,自2016年起视财政情况适度增加资金投入。各县(市、区)相应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并逐年递增。
在加强十强中心镇建设方面:深化十强中心镇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十强中心镇根据需要可自主设立机构。在不突破编制总额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十强中心镇的编制。经有关业务主管和组织部门考核,成绩突出的十强中心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按相关规定优先提拔;十强中心镇当年新增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60%以上留返,有条件的地方可全部留返;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全部留返;十强中心镇增减挂钩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留给当地使用。增减挂周转指标产生的土地收益的70%以上返还给十强中心镇,用于小城镇和秀美乡村建设;十强中心镇现有供销社、粮管所等基层站所的闲置用地和其他划拨用地,依据规划,经县级以上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经营性用地,依法依规进行出让。
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做到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特殊行业、特殊领域之外,所有行政审批权限能放的放到底、能减的减彻底;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核准权限按属地原则下放给县(市、区);将房地产项目核准权限,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给县(市、区);将月湖新城、高新区范围内商业居住类项目的国土、建设、环保等审批及监管权限全部下放至月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切块安排总量不少于50%的市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给县(市、区)。对涉及县域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协调解决。允许节余用地指标异地有偿调剂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局制定。
在深化财税制度改革方面:农村信用联社企业所得税,以2012年各县(市、区)(含2013年缴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数为基数,由市本级补助给各县(市、区),超出基数部分不分成;对上年度单户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下及纯农贷款超过贷款余额70%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和营业税,由受益财政按其40%给予奖励;自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对需市本级兑现的政府性奖励和补助进行测算作出统筹安排,列入财政预算,作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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