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系列讲座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称《就业促进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颁布实行一年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近日,华星律师事务所组织部分律师开展有关《就业促进法》系列讲座活动,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我国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与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国的就业形势一直比较严峻。特别是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就业压力大、就业市场上供过于求的现象更加严重,各种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要求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多渠道扩大就业。在就业政策上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支持。
1.产业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同时,积极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2.财政政策。《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并设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3.失业保险扶持政策。《就业促进法》在第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就业;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4.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就业促进法》为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对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如吸纳规定人员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等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且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还可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金融政策。《就业促进法》第十九条不仅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还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6.城乡统筹扶持政策。《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7.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国家长期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形成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确定下来,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就业是民生之本,保障就业、扩大就业就是真正的“以人为本”,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在当前如此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程新太 应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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