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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局负责人就《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0年1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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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日,《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日前,市公路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是《公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交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我省交通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省公路路政管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规范公路路政管理,推进依法治路,促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条例》对单位和个人如何履行保护公路的义务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记者:《条例》规定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有: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实施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安全、畅通;审查批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以及超限运输等申请事项;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记者:《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挖砂、采石、取土;堵塞、填埋公路排水设施;损坏公路标志、标桩等设施;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摆摊设点、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搭棚建屋,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洗车点;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记者:《条例》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条例》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记者:《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哪些活动,应当得到事先批准?

答:《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更新砍伐树木的;

(六)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

记者:《条例》对车辆在公路进行临时检修作业时,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车辆在公路上需要进行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先设置规范的标志,保证交通安全,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检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路面。  

记者:《条例》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公路路产损坏的,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参与处理。

记者:《条例》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遗洒。

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车货总高度、总长度、总宽度和轴载质量以及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质量限值的规定。

记者:对于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条例》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记者:《条例》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者在公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行为,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者在公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其标高应当低于公路路肩外缘标高30厘米,并且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

记者:为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和今后公路的拓宽发展,公路两侧都设有建筑控制区,《条例》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有何新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以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条例》还规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时,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规定办理,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违反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的,该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无效,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为什么要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有何意义?

答: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多重意义:

一是为了公路今后提升等级和拓宽路面保留必要的空间;

二是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发挥公路的效能;

三是可以避免沿线近距离建设施工对公路影响,有效地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四是可以充分保障公路上汽车驾驶人员的行车视野,保障行车安全;

五是还可以减少公路上车辆的噪声和尾气等对沿线居民的损害。

记者:《条例》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拆除。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因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设等原因需要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记者:如果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将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分别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路面,罚款等措施。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须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污染的,应当负责清除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条例》还规定,驾驶车辆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又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地点强制其停车,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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