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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亮点纷呈

2020年11月19日 10阅读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2012-12-17

广昌县检察院成立全省首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来,坚持以人为本,扎实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成为抚州乃至全省检察机关的闪亮名片,并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也是全国检察系统中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在不久前举行的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该院作为全省四个基层院之一,作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经验交流发言。

打击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 做到谨慎捕谨慎诉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该院认真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犯罪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对于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或受欺骗、怂恿、胁迫等参与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能不捕尽量不捕,能不诉尽量不诉。如罗某盗窃一案,因犯罪嫌疑人罗某犯罪动机偶然,盗窃金额不大,情节较轻,且系初犯,综合案情该院对罗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提前介入与快速办理相结合做到早知悉少关押

该院与公安机关形成默契,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罪与非罪、疑难复杂、涉黑涉恶及轻微刑案等几类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前邀请该院派员提前介入,通过阅卷、参与讨论、提出建议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注意收集逮捕必要性方面的证据及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父母对孩子涉嫌犯罪的认识和态度、校方和所在社区的意见等信息,减少盲目报捕,形成保护挽救合力;同时对于性质恶劣的严重犯罪,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承办人需在3日内办结,如证据收集较全面、稳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以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时间。

审查案情与审查表现相结合做到既全面又客观

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成立后,推行“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实行“谁负责批捕、谁负责起诉、谁负责预防”的捕诉防职能集中行使制度,便于办案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相互沟通,从而提高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办案效率,保证了案件质量。同时承办人在审查批捕、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认真审查,通过对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实地走访,对其现实表现详细记录在案,并与其家长进行沟通,了解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综合案情及其现实表现,做到全面客观。

分案起诉与量刑建议相结合 做到严格区别对待

对于一些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案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对于可以分案起诉的案件,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即建议公安机关进行分案,侦查终结后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审中,通过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在对案件事实、情节综合分析后,向法庭提出适宜本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刑罚种类和幅度的量刑建议,以更好的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较之同案成年被告人以区别对待。

惩处犯罪与法庭教育相结合 做到公诉有的放矢

对于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承办人需向法庭提交能证实该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罪轻的全部证据,并提出量刑建议,对其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同时在发表公诉意见书时会同法庭、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共同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及需承担的责任,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为了避免给予未成年被告人太大的心理压力,减少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恐惧情绪,该院建议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组织“圆桌法庭”,法官、检察官、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父母、辩护人坐在同一张圆桌上面对面谈心,使法庭教育收到更好的实效。

不予起诉与非罪化帮教相结合做到案结联系不断

承办人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现实表现等情况,对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为更好的对其进行帮教,首先就是不要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而投以异样的眼光,为其制定非罪化的跟踪帮教计划,让其重新找回自信,并通过“三勤四心”的帮教原则(即勤走访、勤询问、勤联系;关心、热心、耐心、细心),了解其改过自新的情况,做到案结联系不结。如该院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罗某的同时,并为罗某制定了帮教计划,通过不定时走访其村委会、与其谈心,与其父母通电话等方式,了解其不予批捕后的表现、改过自新的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帮助其走出困境。

付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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