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抚州试点实行“民告官”案件实行异地审理

2020年11月19日 10阅读 来源:抚州日报社 2013-04-27

我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抚州试点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鉴于我市司法环境良好、行政审判基础较为扎实,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在我市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我市也是全省唯一试点地区。临川区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黎川县人民法院三个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试点工作自5月1日起开始启动。 

据了解,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部分地区行政审判工作开展不均衡,少数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现象依然存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相对集中管辖的开展,将初步改变行政诉讼“本地案件本地审”的管辖格局,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得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纠正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有关领导回答了各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摘要如下: 

问:实行集中管辖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哪些法院提出? 

答:黎川县、东乡县、崇仁县、宜黄县、乐安县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川区、金溪县、资溪县、南丰县、广昌县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城县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黎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点工作期间,除临川区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黎川县人民法院外,其他各基层人民法院暂不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 

问:哪些案件属于集中管辖范围? 

答: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一审行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不在集中管辖范围内。5月1日之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仍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问:实行集中管辖后,部分地区的老百姓要到外地起诉和参加诉讼,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便民利民的措施? 

答:一是起诉和上诉途径多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直接向相应的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本地法院递交诉状,由本地法院负责移送给相应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既可通过一审法院,也可通过本地法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地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并移送一审法院。 

二是开庭地点可选在当地。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和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采用巡回审理、到当地开庭的方式进行。 

三是诉讼程序简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集中管辖法院可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也可协商一致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求,由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作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 

四是部分费用不予收取。试点工作期间内,除案件受理费等必须缴纳的费用外,人民法院因邮寄诉讼材料和巡回审理产生的费用,不得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取。 

问: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后,部分法院已不再办理行政案件了,那么这些法院行政审判职责将会有哪些变化? 

答: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仅仅是部分法院不再负责办理具体的案件,其他行政审判职责和功能仍然保持不变,行政审判庭也依然予以保留。其职责主要有:一是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工作;二是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等一审案件以外的审理工作;三是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工作;四是诉状的接受和移送工作;五是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审理案件工作,比如:代为宣判、送达、调查取证、协调以及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六、其他属于行政审判职能的工作。 

记者 赵静波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