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退出需提前3个月告知
市房管局启动了《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建言活动,如果您对《意见》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向该局提出。各种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将纳入到正在编制的《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改善小区生活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市房管局组织起草了本实施意见。其中包括“切实强化行政监管、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升企业服务水平、营造全民参与氛围”等六章二十四条。
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物管房
《意见》中规定,要严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关。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采取规划部门严格审核设计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建设、权属登记部门依法确认等措施,确保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100%得到落实。
10万平方米以下按照总建筑面积4‰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不得低于60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照总建筑面积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30万平方米以上按照总建筑面积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时予以公布。
新建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1.0-1.5泊位/户配建
严把新建项目停车位配置比例关,规划部门要加大小区停车位配置比例,新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1.0-1.5泊位/户、公共建筑按0.6-0.8泊位/100㎡的比例配建停车位;新建住宅小区按1:2的比例配建永久性自行车停车场(库);鼓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商业车位、车库,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物业退出需报批
《意见》中规定,要严把物业服务企业准入退出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按相应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出租、转借。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企业,应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应提前3个月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退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或拒不退出的,对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记录存入其信用档案,对后果严重的,采取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新建物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金按每户20元归集
《意见》中规定,建立新建物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金制度。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根据项目建筑规模按每户20元标准(总户数在500户以下的,一般不高于一万元,501户至1000户以下的,一般不高于两万元;总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一般不高于三万元),归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资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户管理银行,设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资金专门账户;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成熟时,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尚有剩余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用途。
加强对无物业服务老旧住宅小区的管理
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一定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资金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引导业主大会引进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
对尚不具备专业物业管理条件的,引导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或由社区居委会实行准物业管理,提供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等基本服务,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对属于单位宿舍类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属单位负责搞好相关准物业管理。
万政旗 记者 游中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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