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强化“六稳”举措,我市出台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33条”政策措施,在财政、税费、金融等方面给予“真金白银”的帮扶,真正让政策惠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财政税费“含金量”高
“33条”里对于财政和税费的支持力度很大,“含金量”高。
在财政方面,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设立1亿元市级应急保供专项资金池,银行按5倍比例放大,通过合作银行给予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解决因疫情造成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紧急资金需求。
在税费方面,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同时,从今年3月起至6月底,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金融支持持续发力
“33条”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政策,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政策。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
同时,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期限1年),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重点企业贷款成本在财政贴息基础上不超过1.6%。对于其他重点企业,积极争取优惠专项贷款支持,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至少5%。此外,还有延期还本付息、降低融资成本、降低担保费率、支持企业债券融资等政策予以支持。
民生保障再出新招
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民生保障问题,“33条”中也有多项惠民举措。
如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符合居民安置意愿且符合棚户区改造代筹房源条件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加大企业社保缴费解压支持力度
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方面都有相应减征。按照规定,今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自今年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可为2个月至5个月。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加大稳岗就业,将采取返还失业保险费、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返岗服务保障等进行补贴。
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对于企业而言,各类生产要素的政策支持是降低企业成本的关键一环。对此,此次出台的“33”条中指出降低水电气等价格给予支持。如从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工业(含物业服务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照1月1日销售价格下调1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工业用电价格5%;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疫情期间,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同时,还对于房租减免、物流成本降低等都有明确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落地,我市成立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督办推进全市政策落地。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责任分工,迅速研究制定政策落地实施细则或方案,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此外,将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建立“每月一通报”工作机制,开通政策落实举报投诉电话。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影响政策及时落地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并与考核等挂钩。(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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