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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召开

2020年1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萍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0/6/4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5月29日上午,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副秘书长曾亦之同志对如何推动《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讲话;市司法局副局长龙惠玲介绍《办法》制定过程、主要特色等相关情况;最后由省市主流媒体单位的记者朋友们对《办法》中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提问并请相关单位领导回答。

此次新闻发布会由市委新闻报道中心主任欧东兵主持;发布人为市政府副秘书长曾亦之,市司法局副局长龙惠玲。出席会议的还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邮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相关领导。

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电动车的市场销售、登记注册、路面与行驶、停车与电池充电、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这标志着萍乡市电动车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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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电动车管理存在突出问题,已成为影响萍乡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的主要因素之一。

当前,萍乡市道路通行的电动车超过10万辆,其中绝大多数都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占比高,涉及电动车的死亡事故多。据统计,近三年来,该市发生交通事故79220起,其中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6265起,占事故比例7.9%,涉及电动车死亡事故71起,占死亡事故比例13.22%。

可以说,做好电动车的立法管理,不仅涉及千家万户,也关系百姓的民生福祉,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萍乡市政府将《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确定为2019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经过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由萍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委常委会批准,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

“《办法》的制定,正是立足于萍乡电动车管理的实际,着力解决我市电动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填补了现行法律空白,有效解决了执法管理依据,为全面规范电动车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萍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曾亦之在发布会上说。

据悉,该《办法》的出台,是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内容的政府规章,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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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办理登记的可要求退货或更换

在销售方面,《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车,在电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车限速装置,改变电动车型号、电机型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等电动车技术参数,在电动车上加装车篷、晴雨伞、车厢、座位等装置改变电动车外形结构,以及其他非法加装、改装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售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建立销售台账。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办理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此外,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维修者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将回收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

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购买者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提交所需材料,领取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

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购买且未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并上道路行驶的两轮、低速三轮和四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编号管理制度,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标志包括临时通行号牌和登记证,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在有效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有效期届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指出,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安装防盗电子芯片。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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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根据《办法》的规定,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号牌,随车携带登记证。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办法》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行驶时,应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酒后驾驶。

《办法》要求,从事配送、物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电动车和驾驶人进行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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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

《办法》提出,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设施。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在道路上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没有管理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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