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府办字〔2018〕92号
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芦溪县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芦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五届2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芦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较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萍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县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芦溪县减灾委员会
2.1.1 芦溪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省、县减灾委员会开展较大及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减灾委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秘书长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委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人武部、县工信委、县统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市场和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科技局、县人防办、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芦溪移动公司、芦溪联通公司、芦溪电信公司、芦溪广大网络公司、芦溪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设在县民政局,具体承担县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县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县减灾办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1.4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芦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2.1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灾情时,根据县政府或县应急委的决定,成立芦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减灾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担任,秘书长由县减灾委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减灾委全体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县水务局、县旅发委、县房管局、县公路局、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县金融办、县信访局、县综治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县旅发委。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调集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助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粮食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委、县供销联社、县交警大队、芦溪供电公司。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信访局、县综治办。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县卫计委。
成员单位:县红十字会、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工信委、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房管局、芦溪供电公司、县金融办。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县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3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监测与报告
3.1.1 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科技、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预警监测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3.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3.1.3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县减灾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有关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各类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芦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芦溪县地震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见《芦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芦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芦溪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
3.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3.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3.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市民政局。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民政所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县、乡(镇)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减灾办协调农业、水务、林业、国土资源、科技、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科技、气象、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人民政府减灾委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4.2 响应程序
县人民政府或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启动预警响应。
4.3 响应措施
县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前期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县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县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全县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应迅速向市减灾委和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主任(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县减灾办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县政府、市减灾委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县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县民政局迅速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公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全县范围内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应迅速向市减灾委和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启动级Ⅱ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县减灾办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县政府、市减灾委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县民政局迅速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公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县政、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科学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县范围内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县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对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县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县领导的指示,县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县民政局迅速会商县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乡(镇)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县内救灾捐赠活动。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县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 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 在全县范围内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75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秘书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组织由县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县民政局会商县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视情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薄弱的特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县级救灾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由批准启动响应的相应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县民政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各乡镇民政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0日前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民政所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县民政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2 县民政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及时会同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6.2.3 待上级批准下拨资金后,根据各乡镇实际灾情,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
6.2.4 向社会通报各乡镇救灾款发放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帐,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依据乡镇民政所上报的台账,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 县民政局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3.3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3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县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县人民政府统筹布局救灾物资储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在人员、资金、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发改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加强救灾物资价格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安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7.2.2 综合考虑区域灾害特点、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分布、生产力布局、交通运输实际等,遵循就近存储、调运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评估,统一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和代储等方式,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
7.2.3 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2.4 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供货机制,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以及商场、超市等救灾物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能够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
7.2.5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储备的救灾物资难以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时,由县民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对救灾物资先行组织紧急采购,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
7.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县本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7.2.7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后,交通运输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经省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批准执行运送救灾物资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7.2.8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我县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县、乡(镇)两级救灾信息网络,确保县、乡(镇)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6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依法提供测绘应急保障,充分利用国家地理信息应急监测车等各种设施,为应对自然灾害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
7.4 救灾装备保障
7.4.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县减灾委和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县民政局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计、安监、农业、水务、气象、科技、国土资源、住建、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2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完善厂家名录,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7.6.3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7.1 县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7.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7.8 救灾科技保障
7.8.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8.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卫计、安监、林业、科技、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按照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结合本县实际编制我县自然灾害风险图,制订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7.8.2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8.3 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有规划地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委、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和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申报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县减灾办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提出修订意见,经县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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