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导游不得“强制消费”,否则最严重的要吊销导游证,引发广泛关注。导游管理新办法如何落地生根,才会对治疗旅游业“强制消费”的旧疾生效?
办法有哪些“新招”?
近年来,在“不合理低价”的恶性竞争中,一些旅游热点地区的导游辱骂游客、强迫消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旅游从业人员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此次新办法规定,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等。
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认为,这是在旅游法基础上进行的适应性修改。“随着当前社会技术手段不断发展,一些旅行社受到利益驱使开始‘旧业重操’,针对这些新情况,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新修改。”刘思敏说。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公开的相关解读中提出,新办法出台是为破解导游执业难题,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顺应大众旅游时代的市场需求,这也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一环。
除了禁止“强制消费”外,新办法还包括:导游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不得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取小费等。
“强制消费”为何屡禁不止?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出现类似“强制消费”行为的多为小型旅行社。他们通过提供超低价或“零负团”服务吸引游客,在旅游带团过程中安排进店购物,或者增加另行付费项目等,以实现获利经营。
河北省保定市的屠女士说,自己曾在旅行中遭遇“三选一”的情况,行程单有三个可选项,旅行团中大部分人选择了其中的购物点,少数游客则会被迫跟从。屠女士认为,这类“花式”变相购物项目存在“绑架”嫌疑,但通过看似合理化的推销手段,很容易迷惑消费者。
专家认为,“强制消费”往往借助新形式,披上新外衣,有一定的隐蔽性,消费者一时间难以辨别。
北京市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应尽量避免“贪便宜”心理,不要仅看中“低价”“优惠”等字眼,更应注重旅游合同包含的内容,从而对旅游安排进行科学规划和理性判断,审慎选择旅游产品。
此外,遭遇“强制消费”后,由于诉讼程序过于繁杂、花费高于侵权成本、很难得到即时补偿等原因,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旅游经营者的恶习,导致强制消费屡禁不止。”刘思敏说。
办法如何有效“落地”?
针对导游“强制消费”行为,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应“惩罚从严”,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起到威慑作用。对违法行为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同时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更加细致的解释,为执法行为提供依据。
刘思敏认为,让新规“落地”离不开相关配套措施的支持,提升执法的可持续性等。“目前来看,执法重心应该向打击强制交易上转移,并且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力度。”刘思敏说。
还有专家认为,为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应简化消费者维权程序,强化旅行社“先行赔付”原则,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让旅行社有所顾忌,从而减少“强制消费”行为发生。
“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应尽快建立旅游业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将导游及旅行社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评定,引导规范经营,防范市场风险。”刘思敏说,诚信是软环境,又是硬功力,倡导全民诚信将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将积极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充分保障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新时代下法治化、市场化导游管理体制机制。
导游看新规,解读三大亮点
作为《办法》中的主体,导游又是如何看待的呢?记者采访了川内“老资格”金牌导游——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的陈剑,他作为国家旅游局“金牌导游工作室”的项目成员,从执业30余年的资深导游视角,为我们解读了《办法》中的三大亮点。
亮点一导游证实现电子化 扫码就可辨别真伪
“采用电子导游证,扫码辨别真伪导游,是其中非常亮眼的部分,这可以很好地杜绝黑导和假导从业,让我们的正规导游队伍更纯净,也让游客更直观地知晓导游的资质和水平。”陈剑告诉记者,相比以前参照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新发布的《办法》在多方面进行了调整改进,导游证可以全国通用,这对导游、游客、旅行社、旅游市场都带来极大便利。
我国导游证之前是采用IC卡形式,有制作复杂、成本高、易丢失、易伪造等不足,在真伪上有辨认难度。《导游管理办法》发布后,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原IC卡导游证已停止使用。《办法》规定,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导游个人的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电子导游证采用网上申领、网上审批的方式,在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保存,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今后,“导游身份标识”有电子导游证、佩戴卡片式,并开启相关导游APP执业,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信息,都将归集于电子导游证内,形成导游的“执业档案”。
亮点二资格证永久有效 打破“三年失效”限制
在谈到资格证永久有效时,陈剑认为这是最积极的变化。对于一个正规导游来说,可以终身保持导游执业资格,是对导游的尊重。对真心热爱这份职业的导游们来说,这也是一份光荣。以前施行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证(ic卡)每年也需要年审一次。如今,这些规定被取消后,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导游年审制度不再有。
亮点三非法手段获取导游证 最高处罚可达1万元
规范导游中的失范现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办法》对以非法手段获取导游资格的失范现象做了处罚,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严重者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严重者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可处最高5000元罚款。每一条罚则及罚款额度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导游失范行为进行着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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